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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一)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二)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及排污权交易技术应用研究;(三)排污权储备资金;(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五)财政、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畜牧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支出;(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第八条市财政局对全市收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按下列原则分配:(一)市级收储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经出让收取的资金,按净收入70%划归市级,30%划归所涉及的县(市、区)。(二)市、县(市、区)完成减排任务后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取的资金,按净收入70%划归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30%划归市级财政。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对全市收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第十条对在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收取、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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