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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客运运力应急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功能区建交局(公路与运输局),交投集团:为切实做好暑期旅游客运高峰和重大节假日客流高峰以及其他特殊状况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合理利用现有运力,充分发挥运力效能,维护海上客运组织秩序,我局研究制定了《舟山市海上客运运力应急调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1月12日舟山市海上客运运力应急调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暑期旅游客运高峰和重大节假日客流高峰以及其他特殊状况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兼顾民生交通和旅游交通需求,合理利用现有运力,充分发挥运力效能,根据我市海岛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包括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新城、普陀山公路与运输管理局,金塘、六横管委会建交局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机构。第二章运力应急调配类型第三条运力应急调配分企业内部运力应急调配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外部运力应急调配。第四条企业内部运力应急调配。企业经营的某条客运航线,因客流高峰或船舶故障等原因,将导致运力不足或航线中断,企业自行抽调内部机动运力或安排企业经营的其他航线营运客船代班或加班营运该航线。企业内部运力应急调配,原则上应不影响其经营的其他航线正常航班。企业发生内部应急运力调配时,应及时报知辖区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外部运力应急调配。当企业无法通过内部应急运力调配解决运力不足问题时,应及时向辖区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请求协调外部运力应急调配。第三章运力应急调配基本原则第六条根据海上客运管理实际,客船运力应急调配实行“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经营权益、责任义务基本对应”的原则。第七条运力应急调配按照“先内部、后外部”次序进行,企业内部运力应急调配无法解决时,启动外部运力应急调配机制。第八条新城、普陀山、金塘、六横管委会管理区域内海上客运的运力应急调配,分别由相应的公路与运输管理局或管委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从本管辖区的客运企业内或营运本管辖区内的客运船舶范围内协调应急调配。第九条新城、普陀山、金塘、六横各管委会管理区域以外,其他县(区)境域内海上客运的运力应急调配,由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从本县(区)管辖的客运企业内或营运本管辖区内的客运船舶范围内协调应急调配。第十条金塘、六横管委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实自行无力解决运力缺口的情况下,向相应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请求运力应急调配,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协调应急调配。第十一条跨辖区海上客运的运力应急调配,由客源聚集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该航线的相关客运企业,商航线通达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落实运力调配方案。属跨县(区)航线的,报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十二条新城、普陀山公路与运输管理局和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实自行无力解决运力缺口的情况下,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请求运力应急调配,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协调应急调配。第四章运力应急调配主要时段第十三条运力应急调剂的主要时段包括:每年七、八两月暑期旅游客运高峰期间;“春节”黄金周、“十一”黄金周等重点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在线客运船舶出现机械故障,可能造成营运航线中断或运力不足期间;军事运输、抢险救灾等特殊应急状况和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运输保障期间。第五章运力应急调配具体程序第十四条根据“经营权益、责任义务基本对应”的原则,在上述时段客流高峰来临前半个月,或因特殊原因运力不足产生时,相关航线的客运企业应及时做好客流分析预测以及客船运力缺口估算,能够通过企业内部运力应急调剂解决的,启动企业应急运输预案,并将有关情况和应对措施报知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十五条企业无法通过内部应急运力调配解决运力缺口时,及时向辖区或客源集聚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请求协调外部运力应急调配。第十六条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外部运力调配申请时,需调配运力的航线属本辖区内的,应首先考虑从管辖的客运企业内或营运本辖区内的客运船舶范围内协调应急调配。第十七条在管辖的企业和营运本辖区客运船舶范围内无法解决运力缺口的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牵头联系域外客运企业,寻求运力应急调配对口支援。初步联系落实运力应急调配企业对象后,应主动与该企业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寻求支持。在征得相应管理部门认可后,与相关客运企业正式确定运力应急调用方案。由被调用企业报知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跨县(区)管辖范围异地调用的,同时报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十八条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行域外运力应急商调不成,或商调后仍无法满足运力缺口需求时,金塘、六横管委会建交局向相应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新城、普陀山公路与运输管理局和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分别请求在全县(区)或全市范围内协调运力应急调配。第十九条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外部运力调配申请时,需调配运力的航线属跨辖区范围的,由客源聚集地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该航线的相关客运企业,商航线通达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两地所辖客运企业及其营运船舶范围内协调落实运力调配方案。属跨县(区)航线的,方案确定后,报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两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不成,或仍无法解决运力缺口时,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请求在全市范围内协调运力应急调配。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直接管辖企业、新城或普陀山公路与运输管理局、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外部运力调配申请时,针对所需应急运力的适航航区要求,根据掌握的全市相应客运船舶情况,召集拥有符合适航要求客船的相关船公司、以及公司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召开运力调配协调会,落实运力应急调配方案。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不成或协调后仍无法落实运力调配方案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经市政府和市、县(区)、各管委会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的运力应急调配方案,等同于指令性运输计划,相关客运企业必须切实执行。其执行情况,列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客运企业诚信经营检查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企业经营航线申报和运力发展投入审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应急调配的运力按规定办理应急调剂营运的相关手续,确保持证合法营运。重大及特急运力调配来不及办理相关营运手续的,按照协调会议精神处理。第六章运力应急调配经济处理第二十四条应急调配的船舶为该线客运经营企业的,以该客运企业为经营人的形式营运,营收按实计收。第二十五条应急调配的船舶为非该航线客运经营企业的,可以被调船舶客运企业为经营人的形式营运,营收按实计收或由该航线客运经营企业按被调船舶营运航次兜底支付,实际营收归该航线客运经营企业(该航线经营企业2家以上,各企业按上年该航线客运量比例支付兜底费用,分拆实际营收);也可以以船舶租给该航线经营企业的形式营运,由该航线经营企业支付船舶租赁费用,实际营收归该航线经营人。第二十六条具体经济关系的处理由该航线经营企业与应急运力提供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使应急运力提供企业亏损营运或收益不低于调配前的营运收益。相关企业协商不成时,接受应急运力的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予以协调,必要时接受应急运力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应给予适当的公益性补助。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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