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明确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交通运输管理职责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政策文号:舟交〔2014〕2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功能区建交局(公路与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质监局:《关于明确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交通运输管理职责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12月26日关于明确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交通运输管理职责方案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功能区交通管理体制,明确各方管理职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以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有关批复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 明确各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主要职责1、新城、普陀山公路与运输管理局主要职责: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基础上,明确新城、普陀山公路与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编报区域内公路、道路运输及水路客运管理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公路、陆岛码头等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维稳工作;协助当地管委会做好综合治理工作。明确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总投资3亿元以下县乡道)”、“危险货物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定”、“危险货运经营许可(含非经营性危险货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认定”、“车辆营运证核发”等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新城、普陀山公路与运输管理局实施,两局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经营及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仍由市统一审批。2、金塘、六横管委会规划建设与交通局交通运输主要职责:在金塘、六横管委会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基础上,根据功能区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对功能区规划建设与交通局的交通运输职责明确、细化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道路运输及水路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报区域内公路、道路运输及水路客运管理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运输、现代物流和交通枢纽等综合性建设方案。(二)负责区域内公路、陆岛交通码头建设市场监管;执行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区域内公路、陆岛交通码头建设工作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组织协调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负责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编制区域内公路养护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公路日常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养护工程项目;对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作业进行监督、指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考核;依法保护路产路权,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设施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公路交通流量的统计及分析工作。(四)负责区域内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出租车客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以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等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驾驶员诚信(信用)考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及审验(二级维护签证)等监管工作;负责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和管理的统计及分析工作。(五)负责区域内水路客运及客运辅助业等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备交通船管理;负责区域内水路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查处区域内违反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六)负责区域内公路、道路运输、水路客运及相关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工作;负责区域内公路、道路运输、水路客运及相关行业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区域内公路、道路运输、水路客运及相关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和职业技术教育。(七)负责区域内公路、道路运输、水路客运及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维稳工作,协助当地管委会做好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区域内交通战备日常工作;按要求组织落实区域内重大节假日旅客运输保障和抢险救灾等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工作。(八)承办市交通运输局、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明确其他职责1、关于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各功能区管委会的三定方案以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县(区)两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舟交[2011]79号),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应根据管理职责和范围负责所在辖区内的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并行使县级交通部门的管理权限。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暂不具备交通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市、区交通质监机构代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委托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2、关于公路管理职责。根据国省道管理权限,市公路局负责国省道的公路管理工作,各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公路管理工作。国省道的日常监管及小修保养由市公路局委托各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实施。公路养护上级补助资金切块后转移支付各功能区。3、关于其他职责。全市水路客运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调整工作将另行发文进一步明确。三、关于交通内部管理体制鉴于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实行综合交通管理模式,在履行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的同时,又履行县区公路、道路运输、水路客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局属各业务局可以将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作为相应的县级交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发给县区交通机构的业务文件可同时主送各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重要文件可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发布。四、工作要求一是加强对接、明确职责。市区两级交通部门及各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应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做好对接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及边界。各单位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高效的协商合作机制,对于职责事项存在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由最初受理单位负责处理,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裁定。二是落实责任、切实履职。各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要全面负责所辖区域的交通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重点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加强执法力量和执法设施设备配备,建立起一支与行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队伍;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严格落实交通行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加强指导、保障有力。市级各交通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的业务指导,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切实加强对功能区管委会交通机构履职保障,在项目申报、上级资金拨付、执法装备配备、执法场所建设等方面给予与县区交通部门相同的支持和保障;要切实尊重和理解功能区交通管理工作创新,根据功能区实际制定工作目标、下达工作任务,密切关注功能区工作动态、及时调整内部管理方式、认真做好经验总结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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