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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功能区建交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最多跑一次”决策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我市交通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浙交〔2016〕10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简化交通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管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各县(区)、功能区审批核准。项目的“工可”和初步设计由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应发改部门联合组织审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后报送发改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交通运输局视情派员参加审查会议。(二)设计文件审查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各县(区)、功能区的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监管责任同步下移,项目的建设单位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专项验收、竣(交)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相应由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监督任务分工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四)对市交通运输局已受理设计文件审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后续审批由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施工图批复为止,其余事项均由各县(区)、功能区按事权一致原则负责办理。已在建的农村公路项目审批权限不作调整。(五)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确定牵头方,统筹两地项目同步建设,杜绝“断头路”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两地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二、陆岛交通码头交工验收备案由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的陆岛交通码头项目的交工验收备案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他审查、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实施审批,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各阶段的审批时间应严格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功能区要加强行业审核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将做好督促与指导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市场平稳有序。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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