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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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和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开展政府部门职权清理和履职分析,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二)基本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政府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纳入重点清理范围。——简政放权原则。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具有相应管理权限。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公开透明原则。政府行使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权力的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清理依据职权的设立依据严格限定为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清理过程中,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有严格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没有严格规定的,要有规章以上的依据。三、清理范围(一)市、县(区)同步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具体范围如下:1.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参照实施。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一并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二)开展政府职权清理的事项。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四、工作任务通过梳理政府部门职责,分析履职情况,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部门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包括:(一)梳理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逐条逐项进行分类登记,编制行政权力清单。权力清单须规范列明职权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力求使部门工作可考量、可评估。(二)分析履职情况。重点分析规定的职责是否全面正确高效履行,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职责脱节,履职方式是否适应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存在政事不分、擅自将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等问题;围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如何深化完善等。对于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逐项分析涉及部门、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职能的意见和建议。(三)开展职权清理。各级、各部门在梳理权力、履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权力研究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管、加强等调整意见。1.职权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职权,予以取消。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职权设定和行使的依据。部门内部管理职权,不列入权力清单。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3.职权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下放。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备案、年检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有效履行和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甚至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就近就便管理。4.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5.职权严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严格管理措施,未经同级政府同意不得行使。6.职权加强。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重点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提出职权加强的意见建议。(四)优化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各部门对保留的权力事项,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自由裁量空间,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编制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权力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办事流程、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确保每项权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保留、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的要求,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快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按照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要求,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监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法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定期修改完善,按程序确认公布,确保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结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效能监察等为一体的公开平台,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建立机构编制绩效评估制度,优化编制资源配置。五、工作步骤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自3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重点是“三报三审三回”,具体分为自行清理、审核确认、最终审定、公布实施四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一阶段:自行清理(3月31日—4月25日)。各部门按要求开展职责梳理和履职分析,撰写履职分析报告,编制权力清单,报市编委办审核(“一报”,其中职责梳理表和履职分析报告最迟可在“二报”时上报)。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于4月30日前完成梳理工作,报省级对口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同时,各部门着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第二阶段:审核确认(4月26日—7月31日),分五步走。第一步:“一审一回”(4月26日—5月31日)。市编委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业务骨干对各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析审核,标注审核意见,研究提出职权取消、转移、下放、整合等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及县(区)政府和部门、市级相关部门、行政相对人,针对部门工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反响比较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提出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等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部门。同时,各部门在5月31日前上报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第二步:“二报”(6月1日—6月15日),各部门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对需要改进或加强的职能工作、拟调整的权力事项等作进一步研究,提出调整补充的答复意见及相关说明,再次报市编委办。第三步:“二审二回”(6月16日—6月30日),市编委办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调整补充意见、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再次组织审核,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代表、有关专家等各层面的意见,将相关情况综合后再反馈给部门。其中,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月底前先行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第四步:“三报”(7月1日—7月15日),各部门对反馈的意见、重点事项和问题再作深入研究,拟定和报送答复意见。第五步:“三审三回”(7月16日—7月31日),市编委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业务骨干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提出各部门需进一步转变职能的分析建议和权力清单的审核意见。第三阶段:最终审定(8月1日—8月20日)。由市编委办将各部门权力清单审核意见等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四阶段:公布实施(8月21日—9月15日)。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各部门对权力清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向社会集中公布,同时上报省编委办备案。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是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建立由市编委办牵头,新区政研室、新区督考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市审改办)、市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会商机制,并抽调相关业务骨干组建工作班子,确保这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市级各单位要建立工作班子,落实专门力量负责职权清理工作。各县(区)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二)强化协调配合。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与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统筹结合,协同推进。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部门报送职权清理材料,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做好权力清单公布后的后续工作;政策研究部门要加强职权清理过程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配合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督考部门要加强督查,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予以通报;发改部门要做好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与权力清单制度的衔接工作;监察机关要查找权力清单中的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控,并加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情况的行政问责;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等权力事项的清理工作;法制部门要严格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加强职权设立的合法性审查,对权力事项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审批服务部门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并继续深化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零收费”改革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及时争取帮助与指导,并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口径和标准,做好职权清理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县(区)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做好权力事项的比对和规范工作。(三)加大放权力度。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权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树立改革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自我革新精神,自找差距,自我加压,认真研究提出简政放权的意见建议。各地、各部门研究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对需先行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由国家或省级层面解决的事项,也应一并提出,由市编委办汇总报上级相关部门。(四)认真审核把关。市编委办和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制定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统一审核口径,尤其要统筹兼顾好依法清理与循序渐进的关系,统筹处理好上下左右等各方面关系,确保积极稳妥,提高审核质量。在审核过程中,可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审核的同时,积极邀请老领导、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代表等参与审核。同时,要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对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权力事项,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形成改革合力。附件:市级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单位名单舟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市级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单位名单市编委办、市信访局、市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行政执法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委会、市港航局、市档案局、市机关事务局、新区口岸办、市金融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舟山港综保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普陀山风景区管委会)、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舟政发〔2014〕1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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