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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等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全面落实各项医保待遇,维护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等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筹资标准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下:(一)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310元,个人缴费770元,各级财政补助1540元;(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910元,个人缴费630元,各级财政补助1280元;(三)大学生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20元,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720元。二、完善资助参保和待遇政策(一)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将孤儿(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孤儿按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低保人员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二)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定额补助1500元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保障范围与生育保险一致,即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类型按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或住院支付比例报销。三、全面做好参保征缴工作(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加强与财政、税务、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数据共享和比对,摸清应参保人群底数,实现全民参保“一人一档”管理,全面掌握未参保对象信息并进行动态管理;重点与教育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不断提高学生基本医保参保水平,做好与相关高校对接,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参保;与卫生健康部门合力做好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服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财政保障资金,确保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应保尽保。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服务。2025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二)优化参保服务。各县(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医保管家”工作积极性,层层动员落实目标任务,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聚焦既往参保未缴费人员、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逐户开展入户调查,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于人户分离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户籍地应加强与常住地沟通联系,落实参保扩面责任。针对老、弱、病、残等不方便出行的群众,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可进行上门代缴等“帮办”服务。(三)加大宣传动员。广泛发动定点医药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等各部门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全方位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增强群众风险意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营造良好参保氛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学校应同步做好2025年度我市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舟惠保”)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本通知涉及医疗费用待遇政策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2024年9月30日文件下载链接:舟医保发〔2024〕31号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等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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