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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7月20日起施行。附件:舟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附件舟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子项等次等次说明处罚标准1330217G67000(舟山)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用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门岗、监控室、设备房等不计入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比例。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首期开发应当建设物业服务用房,且面积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总面积的二分之一。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相对集中配置在区域内交通便利处,并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通风、采光、卫生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通道。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轻微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一般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逾期15日内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330217G68000(舟山)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六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轻微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般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逾期15日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严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330217G61000(舟山)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阻扰、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行政处罚《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挠、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阻挠、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轻微阻挠、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般阻挠、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逾期15日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严重阻挠、妨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4330217G62000(舟山)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另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与另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商品房销售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致。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另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轻微未按照要求另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一般未按照要求另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逾期15日内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未按照要求另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330217G63000(舟山)对擅自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行政处罚《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一般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逾期15日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严重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6330217G64000(舟山)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行政处罚《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建账立制,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其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一般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逾期15日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7330217G66000(舟山)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行政处罚《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承接查验所需相关资料。承接查验后,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在承接查验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不得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逾期15日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8330217G69000(舟山)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行政处罚《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第六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轻微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般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逾期15日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9330217G65000(舟山)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五)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和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轻微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一般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逾期15日内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逾期15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注:本表处罚标准一栏内以上均包含本数和以下均不包含本数。002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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