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1日 政策文号:舟建发〔2017〕10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市属建筑业企业,各检测机构,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检测机构企业信息网上录入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登入“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平台http://beian.zszj.net”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各检测机构应对录入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建筑业管理局对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二、市外检测机构在网上录入企业信息后,还应持相关资料到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建立联系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检测机构基本信息表;(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与在本市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省外企业还应提供进浙备案证明。三、实行一项目一登记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检测机构新承接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登记,检测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平台上办理项目登记,并录入工程项目、检测合同等相关信息,现场检测项目还应上传现场检测人员、设备等信息。项目登记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确认。四、凡从事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等需要在室内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在我市应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办公(非住宅类)和检测试验场所。五、本地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可送市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样检测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规定。六、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具备自动采集、储存、传输等功能。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情况于2天内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八、检测机构应守法经营,不得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承接业务、违规检测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行为,并应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九、规范基桩检测。基桩检测数量及桩号的确定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最新版)及《舟山市建筑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舟建委〔2002〕143号)要求,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被测桩号备案表》,并经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认。采用高应变动测方法检测单桩承载力时,检测机构应事先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可靠的动静对比资料。采用堆载法基桩静载荷试验的堆载物应全部采用砼、铁等均质标准块件,严禁使用塘渣、砂等散状材料,确保基桩静载荷检测的规范性、安全性。静载荷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至数据平台并保存,以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十、应用自平衡法检测基桩承载力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规定。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时可采用自平衡法,但应通过技术论证。十一、实施中间结构实物检测前,检测机构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检测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抽检数量、现场检测条件、仪器设备、安全作业等。中间结构实物检测除应满足国家相关工程规范、标准规定外,尚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舟建委〔2006〕144号)、《舟山市建筑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舟建委〔2002〕143号)规定。十二、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送检的,现场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进行。见证、送样(抽样)人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在项目报监时应将见证、送样(抽样)人员相关信息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在工程检测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将见证、送样(抽样)人员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十三、实施现场检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重点对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岗位资格、检测部位、检测标准等进行监理,并做好旁站记录。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提出停止检测建议,并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十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现场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检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规予以处罚。建设单位应对其检测的项目重新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十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涉及主体结构及实体质量、主要使用功能安全和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测。十六、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对其承接的检测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抽测。(一)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二)未按规定上报在检测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三)未按规定单独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四)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或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率较高;(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或能力验证不符合要求;(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登记;(七)未按规定建立并使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九)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十)在各类检查中被处以责令整改二次以上;(十一)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检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限制或取消在我市承接业务资格。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检测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实行统一进网管理。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检测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良好市场环境。十九、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1.《检测机构基本信息表》      2.《检测机构承接项目信息登记表》      3.《联系卡》      4.《被测桩号备案表》00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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