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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综合测绘改革提升综合测绘成果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4日 政策文号:舟自然资规发(规)〔2020〕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全市各测绘资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综合测绘改革,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绘改革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1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深化综合测绘改革,提升综合测绘成果质量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日关于深化综合测绘改革提升综合测绘成果质量的实施方案建设工程综合测绘改革是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市自改革以来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成果综合应用,提升综合测绘成果质量,更好地支撑“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各项改革,制订此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化综合测绘改革,完善成果质量监管模式,进一步提升成果质量,充分挖掘成果使用价值,实现综合测绘与基础测绘共建共享。二、实施范围深化综合测绘改革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纳入综合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港航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港航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三、工作要求(一)综合测绘成果汇交要求。测绘单位在投资在线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提交综合测绘成果后,将成果同步汇交至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汇交至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成果不得做任何修改,该成果纳入市、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项目库。汇交成果采用在线汇交方式,以电子材料为主,汇交地址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另行明确;成果材料格式为.pdf和.dwg格式。(二)综合测绘成果编制技术要求。统一综合测绘成果编制执行依据,依据分为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通用标准具体如下: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17);3.《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4.《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17986.2-2000);5.《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6.《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7.《1:5001:10001:2000基础数字地形图测绘技术规范》(DB33/T552-2014);专用标准具体如下:2018年7月1日前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如下专用标准: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技术规程》(DB33/T1085-2011);2.《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如下专用标准: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2.《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三)综合测绘成果监管要求。综合测绘成果质量纳入市、县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检查范围,并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测绘单位应当配合市、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挠、妨碍或拒绝接受检查。市、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将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中记为不良信息。承担综合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在“浙江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上报送的项目信息必须与提交至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综合测绘成果汇交清单信息一致。(四)综合测绘与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要求。为更好地利用综合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同时确保建设单位从市、县(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申请到的1:500基础地形图的现势性,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市、县(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无偿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地块及周边的1:500基础地形图,用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综合测绘等工作;该项目的综合测绘成果汇交于市、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用于舟山市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四、实施日期本方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化综合测绘改革提升综合测绘成果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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