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5日
政策文号:台食药监〔2005〕5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函〔2004〕45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对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现将《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书》、《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告知书》和《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告知书》印发给你们,并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原由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台药监市〔2003〕25号)同时废止。二○○五年四月十八日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告知书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6、《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7、《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二、设置原则和要求(一)设置原则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设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设置的重点是:1、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农村、山区、海岛。2、人流量大的连锁店、超市;车站、机场、宾馆的商店等。3、仅经营参照乙类非处方药管理的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的零售企业的设置不受上述范围限制。(二)设置要求 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的应是法人企业(或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申办条件申请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人员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2、企业涉药业务的人员(药学技术人员除外)须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4、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5、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以上职称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二)场所设施1、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专柜,专营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m2。在超市及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2、应具备符合乙类非处方药储藏条件的仓库及仓储设施设备,仓库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3、营业场所及仓库周边整洁,无染源。4、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连锁门店可不设仓库。(三)管理制度应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效期等管理制度;2、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3、拆零药品管理制度;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四、申报材料1、台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申明;4、企业涉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等复印件(交验原件);5、经营场所及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与租赁协议、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注明面积);6、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清单及文本(复印件);7、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许可审批承诺书。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市区企业一式一份),均需采用A4纸,以抽条文件夹装订成册。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申领《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书》。市区企业向台州市政府办事大厅设立的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下称窗口)申领。2、申请人根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规定和告知条件,按照《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进行筹建和文件资料准备。3、申请人筹建完毕和文件资料准备齐全后,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市区企业提交窗口)。4、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规定且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开具受理单,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按照《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进行。现场审查合格的,现场审查人员在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县(市)范围的企业由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县局)确认盖章后上报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发证。5、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6、市局在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和《审查表》后,5个工作日(台州经济开发区企业3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7、申请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变更企业注册登记。六、其他事项1、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人参、进口人参、西洋参、鹿茸、鹿角、蛤蚧、哈蟆油、冬虫夏草、三七、肉桂、天麻、胖大海、当归、党参、黄芪、金银花、石斛、罗汉果、珍珠粉、山茱萸、鹿鞭、五加皮、五味子、天冬、地黄(生地、熟地)、太子参、制何首乌、红花、牛膝、红景天、杜仲、麦冬、龟甲、鳖甲、刺五加、绞股蓝、海龙、海马、灵芝、北沙参、乌梢蛇、蕲蛇、蝮蛇、砂仁、豆蔻、茯苓、芦荟、决明子、川贝母、广金钱草、佛手、火麻仁、桃仁、枳椇子、栀子、威灵仙(共56种)。2、乙类非处方药指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乙类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药品和上述第1项参照乙类非处方药管理的中药材(饮片)。3、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七、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审批部门: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处室:药品市场监管处责任人:赵洁,金湘芽电话:8552826(药品市场监管处),8203625(窗口)传真:8552799通讯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邮编:318000监督处室:纪检监察室,电话:8552811八、企业开办后应遵守的规定: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等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必须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3、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上岗人员的资格证明。附件: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申请表2、《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3、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许可审批承诺书附件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申请表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注册地址面积(m2)仓库地址面积(m2)法定代表人邮 编企业负责人联系人隶属单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学历年龄职称或执业资格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从业人员职称或职业资格学历岗位或职务职称或职业资格学历岗位或职务职称或职业资格学历岗位或职务职称或职业资格学历岗位或职务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管理制度及台账目录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被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药监部门形式审查意见审查人: 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二份(市区企业一式一份),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存一份。附件2: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2、本标准适用于新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现场验收和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含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现场验收。3、本标准共分三部分22项,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允许有合理缺项。4、现场验收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符合或不符合标准的评定。5、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全部项目评定为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凡有一项评定为不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6、本标准由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项目序号验收检查内容检查方法一、人员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检查前了解2有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以上职称。查设置文件,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为缺陷。查有关证书原件。3企业涉药业务的人员(药学技术人员除外)须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其中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应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查花名册及有关资质证明,不符合为缺陷。4从业人数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营业面积20m2以下的,从业人数可以1人;20-40m2,从业人数不得少于2人;40m2以上的,从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5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查健康检查档案,有1人未健康检查或检查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为缺陷。6涉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查现场,不符合要求为缺陷二、场所设施7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专柜,专营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m2。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连锁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m2。查现场,不符合为缺陷8仓库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查现场,不符合为缺陷9经营场所和仓库周边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查现场,不符合为缺陷10营业场所货架、柜台齐备,柜级标志醒目。查现场,不符合为缺陷11仓库内地面和四壁平整、清洁,并配置保证药品正常储存的货架,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衬垫物。查现场,不符合为缺陷12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在营业场所应分柜摆放,在仓库应分开储存。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设有药品拆零专柜。查现场,不符合为缺陷13营业场所应有乙类非处方药的指南性标识及警示语。查现场,无或不符合要求为缺陷项目序号验收检查内容检查方法二、场所设施14营业场所及仓库应配置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的设施。查现场,无措施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为缺陷15配备完好的衡器及清洁卫生的调剂工具、包装用品。药品拆零用包装袋上印有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项目。查现场,无或不符合要求为缺陷16应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0-30℃)、阴凉(不高于20℃)和冷藏(2-10℃)保管设施。查现场,措施没有为缺陷17仓库储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是:待验区、退货区为黄底白字;合格药品区为绿底白字;不合格品区为红底白字。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为缺陷三、管理制度理与记录18应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1、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效期等管理制度;2、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3、拆零药品管理制度;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查制度,制度不全、可操作性差为缺陷19涉药人员应熟悉与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责任。询问相关人员,不熟悉或不了解为缺陷20应有温、湿度观察记录。查现场,无记录为缺陷21应有可记录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进货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员等内容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台账。查台账,未建立台账为缺陷22应有对陈列及库存药品进行按月检查养护的记录。查记录,无记录为缺陷附件3: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许可审批承诺书申请人承诺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企业对《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告知书》所载的内容已知晓理解。现对本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如下承诺:1、本企业承诺在开业经营前达到你单位告知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2、承诺在开业经营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你单位的监督管理;3、本企业承诺所作的陈述及所递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4、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全体股东的共同委托人签字)承诺日期: 年 月 日备注:1、申请人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告知书》的内容。2、本承诺书随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告知书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6、《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7、《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二、办理要求1、《药品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项目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2、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等许可事项,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等事项,不需要现场审查。3、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4、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应重新办理《许可证》。5、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申请增加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按《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告知书》(台药监市〔2004〕12号)要求重新办理《许可证》。三、申报材料1、《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许可证》许可事项的,还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2、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资料:(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与原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相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应提供新任人员的身份证明、有关人事任免的决定文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申明;变更质量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新任质量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保证在职在岗的承诺,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及一年内健康体检表的原件、复印件。(3)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应提供新址的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周边环境条件的说明。(4)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供涉药人员名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新增涉药人员的身份证明、有关人事任免的决定文件复印件,执业资格证明、(培训合格证书)以及一年内健康体检表的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及仓库的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地理位置图、平面图,设备设施清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5、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承诺书。四、变更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企业根据告知要求完成筹备后,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登记或开具受理单。需要现场审查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按照《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进行。现场审查合格的,现场审查人员签署审查意见,并填写《许可证》审查表。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变更。县(市)范围的企业,须经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县局)确认盖章,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资料不全且不能当场补正的,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二)审核批准。市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五、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审批部门: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处室:药品市场监管处责任人:赵洁,金湘芽电话:8552826(药品市场监管处),8203625(窗口)传真:8552799通讯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邮编:318000监督处室:纪检监察室,电话:8552811附件:1、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承诺书2、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承诺书申请人承诺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企业对《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告知书》所载的内容已知晓理解。现对本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作如下承诺:1、本企业承诺在变更前达到你单位告知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2、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贵单位的监督管理。3、本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材料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4、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全体股东的共同委托人签字)承诺日期: 年 月 日注:1、申请人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告知书》的内容。2、本承诺书一式二份随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许可证证号:浙项目原核准事项申请变更事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 月 日审核意见科(室)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局长意见(公章)签字: 年 月 日审批意见处室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局长核准:(公章)签字: 年 月 日注:1、本表一式两份(市区企业一式一份),市、县局各一份; 2、申请变更事项栏只填写拟变更事项。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告知书一、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形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的。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宣布无效的。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需提供的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见附件1)。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四、《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1、企业因出现上述第1、2、4、5项情形而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在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由企业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同时上缴《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企业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而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出现上述1、2、4、5项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市或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上注明原因,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注销申请报告后即予注销,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通知书》(见附件2),并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审批部门: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处室:药品市场监管处责任人:赵洁,金湘芽电话:8552826(药品市场监管处),8203625(窗口)传真:8552799通讯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邮编:318000监督处室:纪检监察室,电话:8552811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通知书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企业(许可证证号:浙 )因 而停业,现要求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请予以核准。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申请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负责人):二○○ 年 月 日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注销申请报告已收悉,现予以注销,并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抄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商局开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台 食药监市(200 ) 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你们申请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特此通知。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开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台 食药监市(200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查你们提交的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材料不齐或者不符法定形式,请予补正。需补正材料如下:1、2、3、4、5、特此通知。申请人签收: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此通知书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复印留存;2、无法当面通知的,以挂号信寄送申请人,并保存邮寄凭证。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办理/变更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台 食药监市(200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查你们申请 的事项,不符合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变更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 。对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特此通知。申请人签收: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此通知书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复印留存;2、无法当面通知的,以挂号信寄送申请人,并保存邮寄凭证。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办理/变更申请不予许可告知书编号:台 食药监市(200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查你们申请 的事项,不符合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变更条件,决定不予许可。主要理由: 。对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特此通知。申请人签收: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此告知书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复印留存;2、无法当面通知的,以挂号信寄送申请人,并保存邮寄凭证。编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审查表企业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许可证号: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邮政编码注册地址营业面积(m2)仓库地址仓库总面积(m2)常温库(m2)阴凉库(m2)冷库(m2)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学历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处方审核人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学历从业人员数总人数其中药学技术人员其它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师(中药师)见习药师药士(中药士)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主要设施设备审 查 情 况姓名(签字)审查项目审查结论组长:组员:组员:审查情况及结论按照《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检查,检查项目 项,其中合理缺项 项。现场审查结论:审查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意见科室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分管领导意见:(盖章)签名: 年 月 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经办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处室负责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领导审批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核准的内容、事项企业名称邮编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济性质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许可证编号浙许可证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