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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政策文号:台财资环发〔2021〕3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季度25日前报送该季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将联合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通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建设,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1]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财经发〔2016〕41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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