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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8日 政策文号:台财农发〔2023〕2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各地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专项资金到期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二)监督检查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乡村振兴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3.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其他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农发〔2020〕19号)和《台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农发〔2020〕29号)同时废止。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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