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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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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5日 政策文号:台政办发〔2013〕92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 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都要加大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 “台州市农村集 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一张图”全面上墙工作,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专栏、新闻网络等不同途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 方式,宣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的意义、 目的及内 容,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氛围。( 四)强化监督。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 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 题。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相关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力度,确保严格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台政办发(2013)92号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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