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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三)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地要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精神,及时足额提取、划转各项资金,做到被征地农民参保应划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按月划转、充实社保风险金的资金按季到位,保证不产生新的拖欠问题。三、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一)严格“准入门槛”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对象和范围,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不得突破征地时间、征地要求、地类范围、核定规则、参保对象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各地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制度要限期清理废止,立即停止执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确需在土地征用批准前安排参保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考虑、研究决定。(二)执行“以地定量”规则。各地应以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数量、被征地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相关数据、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定的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已参加被征地社会保障人口,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三)坚持“人地对应”原则。各地要按照“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农户承包地中被征收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情况确定保障农户,由农户在家庭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放弃参保的节余指标和符合规定的调剂指标,优先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调剂名单的产生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四)落实“即征即保”要求。参保名额指标有效期最长为1年。参保名单确定上报后,参保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的,视为放弃参保。四、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检查审计的整改落实对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政策突破范围、管理不规范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兼顾历史、保障民生”的原则,根据省市不同时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市里统一制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分类处置。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问题,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做到问题不遗漏、定性更准确、处置显公平。对违法参保骗取待遇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在整改过程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让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配合执行好政策。五、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础工作(一)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回头看”工作,做到应确尽确,确保把权证颁发到已确权登记的农户手中,确保确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从源头上理清集体、农户与承包土地的关系。(二)加快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各部门现有信息系统和市大数据平台,建立起社保基础信息健全、土地落实到人、户籍信息准确、部门共建共享、市县乡三级一体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应用系统。(三)规范参保资格审核。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4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的要求,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协作机制健全、审核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科学的联合审核机制,以“数据跑”的方式强化审核和精细化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各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指标分配过程及“人地对应”工作的指导和审核。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台政办函〔2019〕4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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