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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地税)局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政策文号:台财社发〔2017〕2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申请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智慧养老等项目补助,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行文申请专项资金。属于基建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文等相关材料。2.补助给各区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各区上一年度符合本文件支出范围的养老服务财政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先行预拨,再于下一年根据本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各区财政、民政应于每年4月底上年度养老服务财政支出数据明确后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当地当年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相关材料(财政资金拨付文件或单据等)。(二)专项资金拨付根据各地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补助文件。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大型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也可实行分次拨付。当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到民政部门或项目单位。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一)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宣传,属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项目,须在项目点的显著位置悬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统一标识。(二)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财务监管,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资金预算安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适时对全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社发〔2010〕11号)停止执行。附件:台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01702台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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