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5日
政策文号:台财行发〔2022〕2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的预算,应当由市财政局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按不低于70%提前下达。(六)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七)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市教育局应建立资金拨付和收回、项目跟踪和完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支付审核、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及绩效评价。(三)市教育局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省、市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绩效评价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实施。专项资金实施期内市教育局应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在汇总各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按年度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绩效数据及材料。专项资金到期后,市教育局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部门自评,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教育局收回相关资金,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其他(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行发〔2017〕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