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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动物及其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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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3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制并发放到出证单位。逐步实行电脑出具《分销信息凭证》,电脑出具《分销信息凭证》的单位,可参照本《分销信息凭证》的格式、内容,再加上本单位相关信息,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同意后方可出具。第八条出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出证工作,规范建立经销和出证管理台账,为本单位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分销时出具《分销信息凭证》。《分销信息凭证》为一式两联(一联随货同行、一联存根),按预定格式内容如实填写,并做到证物相符、进出相符、书写工整、数量大写、一批一证。《分销信息凭证》加盖出证单位印章后有效。《分销信息凭证》如有遗失,出证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登报声明作废。《分销信息凭证》不得拒开、代开、虚开、涂改、转让、买卖和伪造。开具《分销信息凭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九条采购、经营、使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查验和索取供货方提供的有效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或《分销信息凭证》,并保存备查,建立证明台帐。相关证明、台账保存2年以上。第十条出证单位或出证人不按规定出具《分销信息凭证》的,由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取消其出证资格,收缴其存留的《分销信息凭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台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施。主题词:畜产品凭证管理通知抄送: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市政府法制办。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2009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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