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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防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建设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建设厅、省人防办联合下发的《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建设发〔2011〕242号)(以下简称《导则》)、《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建设管理的通知》(浙人防办〔2012〕81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2〕4号)等文件要求,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总体防护和综合防灾能力。现就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范围和具体要求。台州市区,各县(市)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人民防空重点镇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在公园、绿地、广场、地下交通、道路、山体、水体等地下建设的单建掘开式和坑道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应依法兼顾人防需要,其中《导则》明确可不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除外。鼓励和支持已履行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义务以外的“结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项目应依据《导则》进行设计和建设。二、公园、绿地、广场、地下交通、道路、山体、水体等地下建设的单建掘开式和坑道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兼顾人防建设需要的,对符合建设条件的,规划部门应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兼顾人防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地下空间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通知人防主管部门参加。三、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项目,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除接受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外,还应接受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四、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人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作为兼顾人防需要地下空间项目的备案资料之一。各地规划、建设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管理的协调联合机制,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要求落到实处。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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