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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台州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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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5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将营业税增收省分成返还奖励部分用于支持餐饮住宿企业发展。(十)加大服务业、旅游业专项资金对餐饮住宿业评等定级的支持力度。对新获得国家钻级酒店评定的五钻、四钻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星级饭店评定的五星、四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建有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有30家及以上早餐配送餐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餐饮示范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名菜、名店、名师、餐饮示范单位的给予支持或奖励;对餐饮展会、美食节和技能比赛给予支持。(十一)加大对餐饮住宿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餐饮住宿企业节能减排扶持标准参照工业企业执行;鼓励和帮扶餐饮住宿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能源合同管理等项目;鼓励住宿企业创建国家绿色旅游饭店,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对获得国家绿色饭店金叶级、银叶级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的一次性奖励。(十二)餐饮企业食品加工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引进的新技术和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十三)餐饮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十四)对中小型餐饮住宿企业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五)对餐饮企业从事种植、养殖项目及蔬菜、畜禽、水生动植物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十六)对餐饮企业使用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藏连锁运输系统,凡符合现行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三、部门合力,优化餐饮住宿业发展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要保障餐饮住宿企业员工的卫生健康证可以跨县(市、区)使用。环保部门要支持早餐企业发展,对列入浙江省第一批、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的早餐企业,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城市管理和交管部门对早餐、夜市的经营网点和车辆停靠,要给予方便和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对餐饮龙头企业和早餐企业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原辅料配送中心的用地,要予以支持。旅游部门要加大促销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游客来台州旅游消费。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餐饮住宿企业参加各类营销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在经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平台。四、加强宣传,营造餐饮住宿业发展良好氛围建立“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宣传促销机制,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台州菜品牌宣传,传播台州美食文化。加快《台州乡土菜谱》编制,提升台州餐饮美誉度;积极搭建美食交流平台,加强台州菜对外交流,不断扩大台州菜影响力。加大对台州特色星级饭店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美誉度和影响力。鼓励新闻媒体多做典型宣传,加大对餐饮住宿企业转型发展成功典型的宣传,更好地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大力宣传餐饮住宿业在吸纳就业、惠及民生等方面所作的贡献,为餐饮住宿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餐饮住宿业进一步发展。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台政办发(2014)14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台州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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