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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主要施工管理及监理人员差别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政策文号:台交〔2017〕143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交通质监机构在每年的5月、11月底向市交通质监机构上报需黄、红色重点监管人员名单;市交通质监机构每半年公布一次黄、红色重点监管人员名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主要施工和监理人员列入“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外发布。第十三条黄色重点监管期限原则为三个月;红色重点监管期限为四个月及以上,直至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完成解除重点监管为止。第十四条有关责任人的黄色、红色重点监管随施工合同段差别化监管的解除而解除,不另行办理解除手续。第十五条在同一项目内有二次被确定为黄色重点监管的项目部部门负责人、监理办专监,要求调离该工程项目或调岗;在同一项目内有三次被确定为黄色、或一次黄色一次红色重点监管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办总监,要求调离该工程项目或调岗;在三年内有二次被确定为红色重点监管的人员,将列入我市建设项目人员管理“黑名单”,不得在我市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并与个人的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挂钩。第十六条黄色、红色重点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撤除最近一次黄(红)色重点监管:(一)所在合同段、监理办因工作出色,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书面表彰的。(二)所在合同段、监理办在市级综合执法检查中,获优秀合同段的。(三)其他特别成绩应当给予撤除的。第十七条在重点监管期内,建设单位应根据交通质监机构的要求,采取派驻工作组、开展约谈、通报批评、调整主要管理人员、专项检查和加大检测检验频率等各种管理措施,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标化工地和平安工地考核时,应与人员差别化监管情况挂钩。第十九条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将年度的“优秀、欠佳监理办”及“优秀、欠佳监理人员”的评比和主要监理人员差别化监管结果挂钩。第二十条重点监管期内交通质监机构应加大监管力度,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监督抽检频率。交通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抽检及综合执法大检查抽检时对列入重点监管的主要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负责的工程项目加大抽检频率。(二)约谈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屡改屡犯、质量问题突出的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可约谈其法人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给予通报批评。(三)加强合同检查,尤其是人员的履约检查。(四)行政处罚。工程参建各方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工程质监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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