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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或者市场监管分局(所)办理商事主体登记。试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事主体“全市通办”模式,申请人可就近办理跨县(市、区)的商事主体登记,构建起“多网点、全时空、零距离”登记服务平台。四、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成立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文件精神联合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配套制度,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报。(三)推动督查落实。建立目标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创新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四)注重宣传引导。做好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倡导诚实守信,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五)建立容错机制。坚持准确把握、宽容失误。以相关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免除相关责任。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发〔2018〕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pdf台政发〔2018〕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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