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政策文号:台公办〔2016〕9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现将《台州市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2016年8月21日台州市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安全检查工作,有效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长途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检查工作。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工作,是指长途汽车客运场站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对乘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托运货物进行检查,防止危险品进入长途客运汽车,保障客运安全的活动。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第五条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坚持“逢人必检、逢物必检、逢液必检、逢疑必检”的原则。第六条长途汽车客运场站依法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场站的安全检查工作。(一)建立安全检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管领导,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将本场站安全检查工作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勤务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二)落实安全检查勤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勤务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组织开展培训演练;(三)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人员,制定落实安全检查人员招录、培训、使用、奖惩考核、举报投诉和背景审查等制度;(四)制定落实安全检查设备配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等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条件的,及时修复或更新;(五)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宣传,对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目录予以公布;(六)将安全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维修和安全检查人员管理、使用等所需经费纳入本场站成本核算。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公安机关负责协助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对运营管理单位及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将安全检查工作列入运营管理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推动整改落实。第八条乘客应当配合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开展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第九条鼓励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将安全检查业务外包给有资质的社会安全检查(保安)机构承接和组织实施。第二章 安全检查人员配备管理第十条安全检查人员配备。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配足安全检查人员,可视客流变化,统筹安排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班制和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男女比例应当适当,对女乘客实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二级以上(含二级)长途汽车客运场站每个安检通道每班至少配备4名安全检查人员,每班应确定1名组长,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工作。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或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增配安全检查人员或增加安全通道。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保持安全检查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人员条件。(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安全检查工作;(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三)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其中值机员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在1.0以上;(五)背景审查合格。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培训。安全检查人员实行“岗前必训、年度必训”,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岗前任职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的安全检查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脱产培训。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建立内部教育培训制度,每月至少开展2次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法律知识、安全检查业务等教育,教育培训要记录备查。第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考核。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对不适合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第三章 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及维护第十四条每个安检通道应当配置以下经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安检设备、设施和仪器:(一)通道式安全检查机;(二)通过式安全检查门;(三)金属检测仪;(四)液体检测仪。建议配置炸弹探测仪。第十五条安检区应当设置以下配套、附属设施和装备:(一)旅客信息采集系统;(二)违禁物品检测台、收储箱(柜)、弃物箱;(三)候检(缓冲)区应当设置引导标识和疏导、隔离设施等,配备防爆防护、通讯联络、应急救援等装备、器材;(四)监控探头应当覆盖安检区(包括托运货物安检区、寄存物品安检区),监控图像应当能看清乘客正面人像;(五)候检(缓冲)区外沿应当设置防冲撞设施、装置。第十六条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每半年对安全检查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发现故障的,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及时组织维修。维护保养和维修要有记录。第四章 安全检查工作流程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区域和通道设置。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在站厅乘客入(出)口处合理设置安全检查点,划定安全检查区和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实行封闭管理。安全检查点设置应当确保不阻碍客流通行和紧急疏散等必要的安全需求。安全检查点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至少设置待检区域、身份核查区域、安全检查区域等。第十八条安全检查程序。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实行“专人引导、专人值机、专人手检、专人处置”的安全检查工作模式,确保行李件件过机、旅客人人过门、手检个个过关。安全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引导(验票):引导岗位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有序排队经过、凭票进入、逢包必检、液体物品重点检查;协助受检乘客将被检物品正确放置在通道式安全检查机上;观察受检乘客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实施重点检查;遇到受检乘客携带无法用通道式安全检查机检查的特殊物品时,可以直接转入人工检查程序。(二)身份核查:身份核查岗位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乘客身份进行查验,并利用信息系统对乘客身份进行核查。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属于逃犯等重点人员的,应立即将其控制并报告公安机关。(三)检测: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负责通过通道式安全检查机辨识可疑物品,将需要人工检查的物品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人工检查岗位安全检查人员。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实行轮流值机,确保安全检查效果。(四)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岗位安全检查人员位于通道式安全检查机后,按照“逢疑必检”的原则,根据引导和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的提示,控制需人工检查的物品。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请受检乘客自行开包接受检查,或经受检乘客同意后由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开包检查;受检乘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场合检查。对发现有疑似爆炸物、枪支、弹药等危险品的,应当进行人、物分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开包检查后应当重新通过通道式安全检查机检查。(五)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岗位安全检查人员位于通过式安全检查门后,对通过安全检查门存在可疑的乘客,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进行复检。对乘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乘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六)登记: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异常情况。第十九条安全检查设备发生故障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长途客运汽车场站应当尽快恢复设备运行,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第二十条安全检查点发生人员拥堵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长途客运汽车场站应当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疏导客流,并合理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一)携带《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见附件1)所列物品的;(二)安全检查后不能排除可疑的;(三)故意隐匿携带违禁物品通过安全检查的;(四)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不听劝阻强行进站乘车等妨碍安全检查勤务、扰乱现场秩序的;(五)安全检查现场发现无主包裹等物品且无法找到物主、无法排除可疑的;(六)其他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妥善处置被查获的禁限带物品。(一)对属于《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所列物品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逐一登记,注明物品名称种类、查获日期、物主基本信息等,并建立台账。(二)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属于《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目录》(见附件2)所列物品的,应当告知乘客可作为行李托运、交给送行人员或自弃,也可交由长途客运汽车场站代为保管。长途客运汽车场站代为保管的,应当与乘客签订《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见附件3)。(三)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建立存放乘客暂存或自弃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仓库严禁存放属于《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所列物品。专用仓库应当安装防盗门、防盗窗、视频监控等物防技防设施,建立入库、出库登记簿册,逐一登记物品种类、规格、型号、数量等,并确定专人保管,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发生安全事故。对超过3个月仍无人领回的物品,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组织销毁。第五章 托运货物的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对托运货物应当开设专用安全检查通道,设置通道式安全检查机,每班至少配备2名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岗位应当确定1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托运货物安全检查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对每件托运货物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二)托运货物实行实名登记。长途客运汽车场站应当查验托运人身份,如实记录托运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三)长途客运汽车场站应当对托运货物进行验视,利用通道式安全检查机对所有托运货物进行检测,并对无法用设备检查和疑似夹带危险品的托运货物进行开包检查。通道式安全检查机发生故障的,应当对托运货物进行开包检查。(四)托运人不配合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该货物托运。(五)经安全检查合格的托运货物,由专职工作人员运送到发车区托运,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过托运货物专用通道进入发车区,确保做到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托运货物属于《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所列物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六章 寄存物品的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所有寄存物品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寄存物品安全检查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寄存物品时,应当查验寄存人身份,并通过开包检查的方式对寄存物品进行验视,如实记录寄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寄存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二)寄存人不配合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不予寄存。第七章 安全检查工作礼仪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到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上岗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上岗证。遇到年老年幼、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上前,帮助乘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一)在引导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使用引导语,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二)对需要开包检查的,应当使用告知语,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三)对经安全检查确认安全的,应当使用感谢语,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或“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四)对乘客不配合安全检查的,应当使用劝检语,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五)对乘客携带禁限带物品的,应当使用告知语,内容为:“您好!您携带的物品属于禁限带物品,请您自行处理物品后乘坐,谢谢您的配合。”第八章 特殊安全检查程序第三十条 根据反恐维稳或安保工作需要,长途汽车客运场站应当适时开展出站安全检查、二次安全检查等特殊安全检查。第三十一条特殊安全检查程序根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启动实施。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2.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目录3.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样本附件1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军械、警械、警棍等;(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二、爆炸物品类(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三、管制刀具: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陶瓷刀等。四、易燃、易爆物品(一)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五)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五、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托运、寄存的物品。附件2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目录一、生活用刀:如菜刀、剃刀、剪树刀、水果刀等。二、专业刀具:如手术刀、雕刻刀等。三、表演用具:如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四、日常用品(一)气体打火机5个以上,安全火柴20小盒以上;(二)超过20ML的指甲油、去光剂;(三)超过600ML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四)超过1000ML的白酒。附件3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样本xx汽车站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 No姓名 单位(或地址) 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日携带下列禁止随身携带物品进站乘车。物品名称数量备注为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自愿暂存上述物品。暂存人可于 年 月 日前携带有关凭证来汽车站领取。未及时领取的,视为放弃所有权,汽车站有权按照无主物品处理。领取地址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暂存人:年 月 日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暂存人,一份交汽车站保管。附件:台州市长途客运场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