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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政策文号:台交〔2017〕2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现将《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台交〔2016〕53号)同时废止。台州市交通运输局2017年12月22日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办法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全面提升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市民提供便捷、优质、安全出行服务,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开展,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考评。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经营期满一年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考评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内容包括硬件基础设施、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及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考评评分标准见附件)。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建立考评专家库,制定专家选用、考评流程和台账资料保管制度,确保考评公正有序。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星级企业共划分为五级,采用年度动态评审制,分别是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其中五星级为最高级。第八条 根据管理权限不同,全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分两个板块实施:一是市区板块,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开发区和集聚区;二是县(市)板块,包括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天台县、仙居县和三门县。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星级企业评定采取得分达标制。8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一星级;85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二星级;90分(含)以上95分以下,且车辆数在100辆以上为三星级;95分(含)以上,且车辆数在150辆以上为四星级;达到四星级且车辆数在300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五星级;分数达标但车辆数不达标的,依次递减至可评定星级。第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提出上一年度星级企业考评申请。市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向属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所属县(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合格后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星级考评,考评结果提交市交通运输局,以联评会议形式审定。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巡游出租汽车星级企业考评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社会公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组织核查。第十三条 为建立服务质量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模式,巡游出租汽车星级企业可按照所属营运车辆数比例获得增配经营权额度,四、五星级为5%、三星级为4%、二星级为3%、一星级为2%。本条所指的营运车辆数按照年末车辆数的平均值确定,代管车辆按四分之一辆计;经营权额度计算结果按照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星级企业可在增配经营权额度内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主增配,当年内有效。第十五条 考评周期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年度巡游出租汽车星级企业考评。(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或累计4人及以上责任事故;(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社会影响较大或较坏;(三)发生群体上访、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四)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车辆平均得分低于70分的;(五)利用车辆经营权,违反规定以各种变相形式“一次性买断”或“高额承包”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不当利益;(六)有虚报、冒领出租汽车油补;(七)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发生刑事犯罪。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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