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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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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矫正办:现将《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实施中碰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市矫正办报告。   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2015年1月28日  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程序规定(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任务和原则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第三章   管辖第四章   刑罚执行第一节   调查评估第二节   接收入矫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四节   奖惩处理第五节   期满解矫第五章   教育帮扶第六章   特别程序第七章   衔接配合第八章   应急处置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正确履行职权,规范社区矫正程序,确保社区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再犯罪,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务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中的任务原则,是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第三条【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一)接受委托,提出是否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的评估意见;(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三)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或者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六)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变更的建议;(七)解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行为准则】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第五条【分工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中,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刑罚。第六条【法律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中,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七条【权利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中,应当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 第八条【执行机构】 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法中队承担本辖区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辖区内司法所协助。未设立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本区域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九条【监管指挥中心】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建立统一协调和办理社区矫正执法业务、统一协调和指挥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统一协调和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监管指挥中心。实行动态监管、视频指挥、巡查督察、应急处置、在线教育、执法管理六位一体的管理运行模式。监管指挥中心设立登记接收室、监控室、视频指挥室、会商室和法院联络室、检察室、警务室。第十条【矫正中心】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建立便于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管理、集中教育、集中组织社区服务的封闭或者半封闭的规模化矫正中心〔社区服务与教育基地〕。矫正中心(基地)按照功能设立点验区、教育区、心理矫治区、劳动区、帮扶区和活动区。其中教育区设有集中教育室、个别谈心室、警示教育室和图书阅览室;心理矫治区设有心理咨询辅导室、心理测试室、行为督导室、团体训练室和宣泄室等;帮扶区设有就业指导室、临时安置室等。第十一条【社会力量】 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基层组织、社会团体、阳光驿站和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等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企业等应当协助司法所(执法中队)建立阳光驿站。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或者企业等应当协助司法所(执法中队)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第十二条【特定关系人】 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执行地】 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必要时,可由县级以上司法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居住地】 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具有其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有、承租已连续居住一年并且能够继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固定居所;(二)社区服刑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其直系亲属有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社区服刑人员系外省市籍的,如果与本市有关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适用社区矫正期间仍能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视为居住地。 第四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调查评估 第十五条【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自行或者指派执法中队在七日内完成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的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者执法中队应当制作《调查评估公示书》在被告人、罪犯所在村(居、社区)或者其工作、服务处所进行为期七日的公示。第十六条【评估意见】 设有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由执法中队、未设立执法中队的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社会评价和反映、社区矫正条件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辖区司法所派员参加),形成评估意见,制作《调查评估审批表》,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后,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制发《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时送达委托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第十七条【调查对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单位一般是指被告人、罪犯所在的村(居、社区)和其工作、服务处所;个人一般是指被告人、罪犯本人和其直系亲属、邻居、被害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罪犯的调查对象还应当包括其监护人、就读学校负责人。对前述对象的调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中队)应分别制作《调查评估讯问笔录》和《调查评估询问笔录》。 第二节 接收入矫 第十八条【文书送达】 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采取派员、快递等方式,将起诉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县级司法局,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狱应当随法律文书向执行地县级司法局提供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监期间改造质量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回执。第十九条【执行前教育】 对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交付执行前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第二十条【交付执行】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已被羁押的,由羁押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执行地,移交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未被羁押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派员到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当庭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登记接收】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和居住地,完成《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和各种法律文书等信息网络平台的录入、建档和人像、指纹收集等工作。并签发《限期报到通知书》,告知其在三日内持通知书到指定的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电子定位监管告知书》,告知其监管规定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三日内,应当制作《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各种法律文书以及登记接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书和材料,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平台送达执行地司法所(执法中队)。《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抄送执行地县级公安局。第二十二条【报到反馈】  对社区服刑人员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在规定时限报到并下落不明的情况,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分别情况制作《报到情况通知单》一式五份,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存档一份、通知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一份,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各一份。对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社区服刑人员已报到但其相关法律文书尚未送达,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查证属实后应当为其办理预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适用机关。第二十三条【准备工作】  司法所(执法中队)通过网络平台收到社区服刑人员登记信息和各种法律文书、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志愿者,并制作《社区矫正宣告书》。矫正小组组长由司法所(执法中队)干警担任,成员可以由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一般3~5人。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第二十四条【入矫宣告】 社区服刑人员持《限期报到通知书》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时,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核查其身份等基本信息,在三日内组织执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入矫宣告在司法所(执法中队)宣告室进行,由司法所(执法中队)干警主持,矫正小组成员、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人民检察院检察室可以派员参加。入矫宣告内容和程序:(一)宣布参加宣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二)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三)介绍监护人、保证人和志愿者及其职责;(四)分别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五)社区服刑人员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签名。对入矫宣告过程及其相关情况,应当记入《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情况汇总表》。第二十五条【入矫教育】 宣告结束后,司法所(执法中队)干警或者社工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首次入矫谈话教育,制作《首次谈话教育笔录》。谈话教育结束后,司法所(执法中队)签发《入矫通知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于当日持通知书及回执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所在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报告。第二十六条【矫正方案】 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并根据风险评估、心理矫治和原方案的实施效果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建立】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各种法律文书原件、调查评估、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以及接收、监管、奖惩、解除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和调查笔录。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个别谈话教育、日常报告、集中教育、社区服务、风险评估、积分考核、分类管理以及各类审批表等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档案归档】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终止或期满解矫后一个月内,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档案移交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社工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按照《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整理,分正卷、副卷归档。第二十九条【风险评估】 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三个月内、矫正中期和期满前三个月内,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采取查阅案卷、心理测试、结构性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运用再犯罪风险评估系统,适时对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因素进行危险等级测试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高、中、低风险等级,制作《风险评估意见书》。《风险评估意见书》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备案。对高风险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及时将《风险评估意见书》抄送辖区公安派出所。风险评估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和调整完善矫正方案提供依据。第三十条【积分制管理】 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小结、矫正表现、日常活动记录以及矫正小组合议情况,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积分加减。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月底应当书面作出月度小结,送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签署意见后报司法所(执法中队)。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组织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合议,提出积分加减意见,制作《月度积分考核合议意见书》和《月度积分考核(年度考核等级)情况公示书》,《月度积分考核(年度考核等级)情况公示书》在司法所(执法中队)公示栏进行为期三日的公示后,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批。社区服刑人员每年年底应当书面作出年度总结,送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签署意见后报司法所(执法中队)。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根据每月积分考核情况,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年度考核等级,制作《年度考核等级综合意见书》和《月度积分考核(年度考核等级)情况公示书》,《月度积分考核(年度考核等级)情况公示书》在司法所(执法中队)公示栏进行为期三日的公示后,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批。积分制管理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和奖惩提供依据。第三十一条【分类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自入矫宣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再犯罪风险、身体状况、矫正表现和积分考核等情况,经合议确定,实施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和特殊管理三种等级的分类管理。严格管理是指新入矫三个月内或者再犯罪风险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特殊管理是指正在就学的未成年或者有重大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其余为普通管理。第三十二条【分类管理等级调整】  合议一般每三个月一次。由司法所(执法中队)干警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参加,人民检察院检察室可以派员列席,形成《分类管理等级调整合议意见书》,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批准并签发《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后实施。《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室、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应当在司法所(执法中队)公示栏公示。社区服刑人员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可以调整或维持为普通管理等级;社区服刑人员三个月内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基本合格的,应当调整或维持为严格管理等级;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较大,或者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调整或维持为严格管理等级。特殊管理的情形消失或者再犯罪风险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普通管理或者严格管理;正在就学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寒暑假期间根据再犯罪风险列入严格管理或者普通管理。第三十三条【日常报告】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和通讯变更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当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每日向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电话报告一次,每周当面报告一次,做到“日闻其声、周见其人”。严管类社区服刑人员每周向司法所(执法中队)电话报告一次,每半个月当面报告一次,提交思想汇报。普、特管类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向司法所(执法中队)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提交思想汇报(月度小结)。特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执法中队)批准,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或者保证人代为提交思想汇报(月度小结)。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告情况应当记入《日常报告情况登记表》。司法所(执法中队)干警或者社工、社会组织对当面报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制作《日常报告(查访)谈话教育笔录》,并告知下次电话和当面报告时间。第三十四条【查访】 司法所(执法中队)干警或者社工、社会组织应当定期采取实地查访措施,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村(居、社区)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对严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半个月查访一次,对特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月查访一次,对普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季查访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当随时查访。必要时,可以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说明情况。查访对象为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和其直系亲属、邻居、同事、村(居、社区)干部或所在单位负责人等。查访应当制作查访笔录。对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查访应当制作《日常报告(查访)谈话教育笔录》,对其他人员的查访应当分别制作《查访询问笔录》。查访情况应当记入《日常查访情况汇总表》。第三十五条【定位核查】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监管指挥中心干警或者社工应当采取实时监控警示提醒和定期通讯核查、电子定位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严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日定位核查,对普管、特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周定位核查二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当随时定位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异常情况的,应当迅速通知司法所(执法中队)派员实地核查,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及时反馈核查情况。司法所(执法中队)信息监控平台应当建立值班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每日定位核查数不少于辖区社区服刑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发现异常情况即时派员核查,并上报监管指挥中心。定位核查情况记入《电子定位核查情况登记表》,异常情况记入《电子定位核查异常情况登记表》。第三十六条【情报信息员】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执法中队)可根据需要分级建立情报信息员制度。情报信息员一般在社区服刑人员中物建。在司法所(执法中队)辖区内发挥作用的,由司法所(执法中队)物建、管理、使用、考核和撤销;在县域内发挥作用或者是重点情报信息员的,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物建、管理、使用、考核和撤销。情报信息员档案单独建立。情报信息员的物建、撤销和年度考核由司法所(执法中队)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专管员负责,分别填写《情报信息员物建(撤销)审批表》和《情报信息员年度考核表》,经司法所(执法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核,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第三十七条【心理矫治】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在社区服务与教育基地(矫正中心)设立心理矫治室;司法所(执法中队)可以设立心理矫治室。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三个月内、矫正中期和期满前三个月内,由社工或者社会组织适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必要的心理测试、咨询、辅导、干预和行为督导等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对个别犯罪心理和恶习顽固的社区服刑人员,适当增加心理矫治次数。社工或者社会组织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心理矫治档案,每次心理矫治情况记入《心理矫治情况记录表》。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前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作《心理评估意见书》,解矫后送达安置帮教部门。第三十八条【动态分析】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定期开展严管类及其他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动态分析、排查核对等工作,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每月、司法所(执法中队)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监管动态分析,并形成《严管类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动态分析报告书》分别上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第三十九条【保外就医】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或者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提供担保,保证人资格应当经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审查并在《罪犯保外就医担保书》上签署意见。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其身体情况,每三个月提交指定医院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每半年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主动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对余刑一年以上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每年委托指定医院进行病情鉴定。鉴定时,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出具《医学鉴定委托书》,将社区服刑人员送至指定医院,与医院共同验明核实身份。医院经鉴定应当制作《医学鉴定书》,并通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派员收取。《医学鉴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四十条【会见】 社区服刑人员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次犯罪的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司法所(执法中队)。司法所(执法中队)干警经审核,制作《会见特定人员审批表》,报司法所(执法中队)负责人审批,签发《会见特定人员准许(不准许)通知书》,并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备案。社区服刑人员对《会见特定人员不准许通知书》不服的,可以向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申请复核一次。未经批准,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第一款罗列的特定人员。第四十一条【外出请假】 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就学、培训、商务、家庭重要事务等需要离开所居住市、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签署意见,报司法所(执法中队)。外出请假七日以内的,司法所(执法中队)干警经审核,制作《外出请假审批表》,报司法所(执法中队)负责人审批,签发《准假(不予准假)通知书》,并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备案。外出请假超过七日的,由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担保人并出具提保意见,司法所(执法中队)经初审,制作《外出请假审批表》,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签发《准假(不予准假)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每次批准离开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其本人应当返回或者书面委托其家属、监护人、保证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不论时间长短,均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应当在准假时限内返回并到司法所(执法中队)办理销假手续。《准假通知书》抄送执行地县级公安局。社区服刑人员对《不予准假通知书》不服的,外出请假七日以内的可以向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申请复核一次;外出请假超过七日的可以向县司法局申请复核一次。严管类社区服刑人员,一般不得请假外出。第四十二条【居住地变更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学、就业、家庭重要变故等原因需要跨市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就学就业、新居所、家庭成员变故和新居住地村(居、社区)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司法所(执法中队)。司法所(执法中队)经初审,制作《变更居住地审批表》,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核。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制发《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征求意见函》,在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后,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在台州市内变更居住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发生异议的,由现执行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协调。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签发《变更居住地决定书》,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变更居住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市内三日)内到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签发《变更居住地通知书》,抄送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和现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并在三日内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附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不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签发《不批准变更居住地决定书》。社区服刑人员对不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申请复核一次。第四十三条【居住地变更调查】 外市社区服刑人员需变更居住地到本县(市、区)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通知辖区司法所(执法中队),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派员在七日内向拟居住的村(居、社区)、拟就业就学单位以及拟投靠的直系亲属、监护人等调查了解,分别制作《变更居住地询问笔录》,填写《变更居住地调查意见表》,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制作《关于同意(不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函》及时送达征求意见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第四十四条【行使政治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政治权利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提交书面报告。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视情告知其行使政治权利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并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禁止令】  社区服刑人员被宣告禁止令的,应当严格遵守被依法禁止的事项。进入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司法所(执法中队)。司法所(执法中队)经初审,制作《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后,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签发《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准许(不准许)通知书》,并抄送执行地县级公安局。未经批准,社区服刑人员不得进入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社区服刑人员禁止令执行告知书》,将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禁止令内容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协助执行。司法所(执法中队)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制止无效的,及时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一般违规调查】  司法所(执法中队)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证据材料和制作《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规定讯问(询问)笔录》。第四十七条【脱管查找】  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脱离监督管理等情形的,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并签发《限期报告通知书》。辖区派出所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每次查找结果及情况应当制作《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第四十八条【在逃追捕】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社区服刑人员在逃追捕通知书》,立即通知执行地县级公安局,公安局应当及时组织追捕。《社区服刑人员在逃追捕通知书》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九条【死亡处理】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其监护人、保证人、直系亲属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司法所(执法中队)经核查属实,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死亡报告书》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社区服刑人员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并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备案。第五十条【矫正终止】 社区服刑人员被决定收监执行、因犯新罪或者发现有漏罪而被判处监禁刑罚、或者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终止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终止通知书》,及时通知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并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第四节 奖惩处理 第五十一条【奖惩意见】  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处罚情形或者符合奖励条件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者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证据材料和制作相关《奖励(处罚)讯问(询问)笔录》,分别奖惩类型提出奖惩处理意见。处罚意见有:(一)给予警告,由司法所(执法中队)或者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办;(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办;(三)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办;(四)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办。奖励意见有:(一)表扬,由司法所(执法中队)经办;(二)减刑(缩短考验期),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办。案情复杂或者意见分歧,可以进行集体评议,决定相关处理意见。评议人员由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社区矫正和法制部门领导、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法制部门负责人、司法所(执法中队)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人民检察院(检察室)可派员列席。评议结束后,应当制作《奖励(处罚)评议意见表》。第五十二条【处罚审核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需给予警告处罚的,司法所(执法中队)或者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根据给予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制作《警告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法制部门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签署意见。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根据给予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制作《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审核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法制部门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签署意见。第五十三条【警告】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日的;(二)初次违反关于报告、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或者情节较轻的;(三)初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或者情节较轻的;(四)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者司法所(执法中队)信息定位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的,经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签发《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保证人,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告不服的,可以向县级司法局申请复议一次。第五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日以上不满一个月的;(二)再次违反关于报告、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或者情节较重的;(三)再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或者情节较重的;(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经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附相关证明材料,提请公安机关作出处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条【撤销缓刑、假释】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二)受到三次警告,再次出现可予以警告以上处罚情形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再次出现可予以警告以上处罚情形的;(四)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经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核,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制作《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假释建议书》。第五十六条【收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收监执行:(一)不符合法定条件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或者采取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监外执行时间的;(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三)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或者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四)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五)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警告,再次出现可予以警告以上处罚情形的;(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再次出现可予以警告以上处罚情形的;(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收监执行的,经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制作《收监执行建议书》。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被收监之日止,不计入执行刑期。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七条【提请程序】  建议省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收监执行的,由县级司法局提请省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建议撤销基层人民法院宣告的缓刑、建议撤销基层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由县级司法局提请原宣告、决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建议撤销假释、建议撤销由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级司法局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初审送法制部门审核并报市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后,提请原宣告、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五十八条【文书抄送】 《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假释建议书》和《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第五十九条【收监实施】 对社区服刑人员决定收监执行的,公安局看守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文书立即将其羁押,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在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协助下,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二)省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监狱将罪犯收监执行;(三)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需送交省外监狱收监执行的,由县级司法局提请省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变更收监监狱后,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办理。对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批准或者执行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后,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罪犯收监时,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将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各类考核奖惩材料同时移交监狱或者看守所。第六十条【表扬】 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事迹突出,或者连续六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应当予以表扬。社区服刑人员符合表扬条件的,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制作《拟表扬公示书》,在司法所(执法中队)公示栏进行为期三日的公示后,填写《表扬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送法制部门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签发《表扬决定书》给予表扬。《表扬决定书》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一条【减刑(缩短考验期)】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判处管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连续获得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累计获得四次以上表扬且未受警告以上处罚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出减刑建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提出减刑建议。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出减刑(缩短考验期)建议。拟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制作《拟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公示书》在其所在的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公示栏内进行为期七日的公示。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缩短考验期条件的,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填写《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审核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法制部门审核并由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签署意见,制作《减刑(缩短考验期)建议书》,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初审送法制部门审核并报市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后,提请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缩短考验期)建议书》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建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将建议书和减刑裁定书抄送原服刑监狱或者看守所。第六十二条【附卷材料】  县级司法局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或者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的,应当附卷报送下列相关材料:(一)减刑(缩短考验期)或者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书;(二)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奖惩文书的复印件;(三)证明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缩短考验期)条件或者构成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事实的证据;(四)社区服刑人员月度积分考核审批表、年度考核等级审批表,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或者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审核表;(五)县司法局集体评议意见表;(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要求移送的其他材料。第六十三条【附卷证据】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所指证据包括:(一)证明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缩短考验期)条件事实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如表扬决定书、专利证书、立功证明;(二)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构成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事实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如报到情况通知书、通知参加点验点到或集体活动的电话录音、脱管查找情况说明、脱管期间的日常报告情况登记表和定位核查情况登记表、集体活动情况登记表,警告决定书、治安处罚决定书、医学鉴定书;(三)讯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符合减刑(缩短考验期)条件或者构成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事实的笔录;(四)询问与符合减刑(缩短考验期)条件或者构成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事实有关的或者了解情况的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村(居、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邻居、监护人等相关人员的笔录;(五)其他需要附卷移送的证据材料。 第五节 期满解矫 第六十四条【解矫评估】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应当作出书面个人总结报司法所(执法中队)。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及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村(居、社区)工作站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期满评估合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对其做出鉴定意见,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和《解矫评估合议意见书》,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第六十五条【解矫文书】  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解矫评估合议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初审后制作《解除社区矫正审批表》,送法制部门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领导审批后,签发《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建议书》。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送达司法所(执法中队),《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待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宣告后抄送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第六十六条【解矫宣告】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在期满之日组织解矫宣告。解矫宣告在司法所(执法中队)宣告室进行,由司法所(执法中队)干警主持,矫正小组成员、村(居、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站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安置帮教部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室可以派员参加。解矫宣告内容和程序:(一)宣布参加宣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二)社区服刑人员陈述社区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三)司法所(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村(居、社区)工作站人员等介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日常帮扶等情况;(四)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五)对于被判决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告知其三日内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六)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七)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对解矫宣告过程及其相关情况,应当记入《社区服刑人员解矫情况汇总表》。第六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释放手续】  监狱、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期限届满的,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建议书》(附《《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解矫评估合议意见书》和《解除社区矫正审批表》的复印件)及时送达监狱、公安机关,由监狱、公安机关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人民法院裁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期限届满的,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会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照第六十六条规定办理刑罚执行届满手续,发给《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六十八条【集体活动】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负责协调各司法所(执法中队)定期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到矫正中心〔社区服务与教育基地〕参加社区服务、集中教育、集中点名点验、心理辅导等活动。第六十九条【教育学习】  教育学习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分段教育相结合、网络在线教育与监地视频教育相结合。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者司法所(执法中队)每月至少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一次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教育学习活动情况应当记入《集中教育学习情况登记表》。第七十条【社区服务】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应当根据其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和就业、就学等情况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者司法所(执法中队)每月至少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一次社区服务。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情况应当记入《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第七十一条【社会化帮教】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主动协调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广泛动员企业、学校、新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协会、阳光绎站等平台,建立与社区服务与教育基地(矫正中心)配套的警示教育、技能培训、文化教育等社会化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化、专业化、项目化、个性化的“菜单式”帮教服务。第七十二条【临时居住】 对有特殊团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执法中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其在矫正中心(基地)或者“阳光驿站”临时居住。第七十三条【就业】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执法中队)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 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 特别程序 第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执行下列规定:(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解矫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管理等级、矫正档案不对外公开,其拟奖励情形不对外公示;(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活动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四)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章 衔接配合 第七十六条【部门衔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设立联络室、检察室和警务室。第七十七条【部门衔接】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第七十八条【部门衔接】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人民法院联络室、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人民检察院检察室、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公安机关警务室、司法所(执法中队)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每月一次的信息核查制度。第七十九条【部门衔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书面通报社区服刑人员被作出刑事生效判决、被作出审查起诉决定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治安管理处罚、被强制戒毒等情况。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生效判决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书面通报后的三日内,制作《再犯罪案件情况呈报表》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第八十条【部门衔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调查评估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通知接受委托调查的县级司法局,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八十一条【部门衔接】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提请收监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通知提请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八十二条【部门衔接】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第八章应急处置 第八十三条【应急机构】 县级司法局应当设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负责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派员前往突发事件现场统一领导处置工作。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承担。第八十四条【现场组织】 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应当下设现场指挥部,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现场指挥,负责执行总指挥部指令,开展现场处置,并即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态发展等情况,可以选择设立以下专门工作组:(一)现场处置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控制局面、消除危险、平息事态等工作。(二)情报信息组。司法所(执法中队)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信息收集、研判、传递、报送等工作。(三)调查取证组。法制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事件调查、证据收集、保全等工作。(四)舆情应对组。宣教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媒体应对、舆情引导、情况发布等工作。(五)后勤保障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应急处置必需的人、财、物力保障等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数】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第八十六条【施行】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制作及说明2.社区矫正执法文书目录3.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司法所(执法中队)、设有执法中队的辖区司法所和法制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1说 明 一、《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试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二、《程序规定(试行)》涵盖从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入矫、在矫到解矫的全过程,每项执法活动都有较详细的操作叙述,并要求对每项工作都有记载,对每起事实都有调查,形成较完备的证据链,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管得牢、不出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守得住、不违法。三、《程序规定(试行)》突出执法大队及中队的执法和监管职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刑罚执法特征: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由执法中队承担,未设中队的辖区由执法大队直接承担。社区服刑人员的登记接收统一由执法大队承担。入矫宣告和首次教育、矫正小组建立等入矫工作由执法中队或未设中队的司法所承担。档案管理按大队、中队(所)两级统一为执行档案、工作档案,日常工作中分别存档,整理归档由执法大队承担。风险评估、积分制管理、分类管理、日常报告、查访、个别教育、会见审批、居住地内迁调查、禁止令执行、一般违规调查、脱管查找、死亡核查、工作站(阳光驿站)指导由执法中队(所)承担;定位核查、情报信息员、心理矫治、动态分析、保外就医核查、外出请假审批、集中教育、集中社区服务、社会化帮教帮扶由执法大队与执法中队(所)分别责任共同承担,其中定位核查以大队为主;居住地变更审批、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在逃追捕通知、死亡通知、矫正终止通知由执法大队承担。警告、表扬的调查由执法中队(所)承担,其余奖励(处罚)各项工作均由执法大队承担,调查由中队(所)配合。解矫合议、评估、宣告由执法中队(所)承担;解矫文书制发、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释放手续办理由执法大队承担。四.《程序规定(试行)》明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广泛动员社工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工作,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属性:指导工作站和阳光驿站、登记接收、档案建立和归档、个别谈话教育、查访、定位核查、心理辅导及矫治、组织集中活动和社会化教育帮扶等工作可以由社工负责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查访、心理辅导及矫治、社区服务和社会化教育帮扶等工作也可以由社会组织负责开展。社工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工作后,执法中队(所)干警对严管类及其他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或者遇有家庭重大变故等事项期间,应当主动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查访、心理辅导及矫治等工作。                                                   附件2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制作及说明 1.社区矫正执法文书应以电子文档格式制作文书为主。文书中带有“()”处,可根据不同的内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每个文书中需要增加同一项目内容的,可按照电子文档表格操作模式添加。2.文书除有发往单位页面外,其他需要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的,在文书底部都注有说明。3. 文书应存入执法档案或工作档案,存根类文书需正页存档的另行复印存档;《登记表》、《汇总表》类装订成册。4.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5. 文书格式样本请于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群(QQ群号:173745238)下载。    附件3社区矫正执法文书目录 入矫类文书1.《调查评估公示书》2.《调查评估讯问笔录》3.《调查评估询问笔录》4.《调查评估审批表》5.《调查调查评估意见书》6.《调查评估情况汇总表》7.《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8.《限期报到通知书》9.《电子定位监管告知书》10.《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11.《报到情况通知单》12.《社区矫正宣告书》13.《社区矫正责任书》14.《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15.《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1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17.《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情况汇总表》18.《首次谈话教育笔录》19.《入矫通知书》20.《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 监管执行类文书21.《风险评估意见书》22.《月度积分考核合议意见书》23.《年度考核等级综合意见书》24.《月度积分考核(年度考核等级)情况公示书》25.《月度积分考核情况汇总表》26.《年度考核等级情况汇总表》27.《分类管理等级调整合议意见书》28.《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29.《日常报告情况登记表》30.《日常报告(查访)谈话教育笔录》31.《查访询问笔录》32.《日常查访情况汇总表》33.《电子定位核查情况登记表》34.《电子定位核查异常情况登记表》35.《情报信息员物建(撤销)审批表》36.《情报信息员年度考核表》37.《心理矫治情况记录表》38.《心理评估意见书》39.《严管类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动态分析报告书》40.《医学鉴定委托书》41.《会见特定人员审批表》42.《会见特定人员准许(不准许)通知书》43.《外出请假审批表》44.《准假(不予准假)通知书》45.《变更居住地审批表》46.《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征求意见函》47.《变更居住地决定书》48.《变更居住地通知书》49.《不批准变更居住地决定书》50.《变更居住地询问笔录》51.《变更居住地调查意见表》52.《关于同意(不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函》53.《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54.《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准许(不准许)通知书》55.《社区服刑人员禁止令执行告知书》5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规定讯问笔录》57.《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规定询问笔录》58.《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59.《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60.《社区服刑人员在逃追捕通知书》61.《社区服刑人员死亡报告书》62.《社区服刑人员死亡通知书》63.《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终止通知书》64.《集中教育学习情况登记表》65.《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66.《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帮扶情况汇总表》67.《司法所(执法中队)与公安派出所核查情况登记表》68.《再犯罪案件情况呈报表》 奖惩类文书69.《奖励(处罚)讯问笔录》70.《奖励(处罚)询问笔录》71.《奖励(处罚)集体评议意见表》72.《警告审批表》73.《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审核表》74.《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75.《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76.《撤销缓刑建议书》77.《撤销假释建议书》78.《收监执行建议书》79.《拟表扬公示书》80.《表扬审批表》81.《表扬决定书》82.《拟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公示书》83.《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审核表》84.《减刑(缩短考验期)建议书》 解矫类文书85.《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86.《解矫评估合议意见书》87.《解除社区矫正审批表》88.《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89.《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90.《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91.《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92.《暂予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建议书》93.《社区服刑人员解矫情况汇总表》    附件4工作职责 执法大队职责:1.调查评估及审批;2.登记接收及反馈(可由社工承担);3.组织工作站和阳光绎站规范化建设(可由社工承担);4.建立执行档案及正、副卷整理归档(可由社工承担);5.积分制考核结果审批;6.分类管理等级调整审批;7.定位核查(可由社工承担)、视频指挥;8.情报信息员审批、使用及管理;9.重点人员动态分析;10.保外就医人员年度病情鉴定;11.外出请假超过七日、续假审批;12.居住地外迁审批;13.居住地内迁审批;14.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15.追捕通知;16.死亡通知;17.矫正终止通知;18.对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的调查、证据收集,提出处理意见;19.组织奖励(处罚)集体评议;20.对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的文书制作、审批(核)、提请和抄送,对表扬的审核;21.协助收监执行;22.解矫审批;23.组织集体活动(可由社工承担);24.指导社会化帮教(可由社工承担);25.公检法司信息核查;26.再犯罪等情况报送;27.应急处置指挥。 执法中队(未设执法中队的司法所)职责:1.调查评估(未设执法中队的由执法大队承担);2. 入矫报到;3.确定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等;4.入矫宣告及首次谈话教育;5.制定矫正方案;6.指导工作站和阳光绎站(可由社工承担);7.建立工作档案(可由社工承担);8.风险评估;9.积分制考核;10.分类管理及等级调整;11.日常报告及个别谈话教育(可由社工或者社会组织承担);12.查访(可由社工或者社会组织承担);13.定位核查(可由社工承担)及异常情况处置;14.情报信息员使用;15.心理辅导及提出心理评估意见(可由社工或者社会组织承担);16.重点人员动态分析;17.保外就医人员医院核查;18.会见审批;19.外出请假七日以内审批;20.销假;21.居住地内迁调查;22.禁止令执行;23.一般违规调查;24.脱管查找;25.死亡核查;26.期满评估合议;27.解矫宣告;28.与派出所信息核查;29.对警告、表扬的调查、证据收集,提出处理意见;30.参与对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的调查、证据收集;31.参与奖励(处罚)集体评议;32.参与组织集体活动(可由社工承担);33.指导社会化帮教(可由社工或者社会组织承担);34.参与应急处置。 设有执法中队的辖区司法所职责:1.协助调查评估;2.参加矫正小组;3.参加入矫宣告;4.协助指导工作站和阳光绎站5.参加积分制考核;6.参加分类管理等级调整;7.参加重点人员动态分析;8.协助居住地内迁调查;9.协助脱管查找;10.参加奖励(处罚)集体评议;11.参加期满评估合议;12.参加解矫宣告;13.参加应急处置。法制部门职责:1.警告审核;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3.提请撤销缓刑审核;4.提请撤销假释审核;5.提请收监执行审核;6.表扬审核;7.提请减刑、缩短考验期审核;8.解除社区矫正审核;9.参与奖励(处罚)集体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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