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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教育局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交通运输局等3部门关于做好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5日 政策文号:台教基〔2013〕2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强化校车安全监管,给学生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接送服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教安〔2012〕12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吸取江西省贵溪市重大校车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教安〔2013〕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核登记工作通知如下。一、校车许可审核登记范围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在201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可使用经校车许可审核登记的专用校车或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校车服务可以通过学校配备校车实现,也可由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提供。校车许可审核登记范围为由学校配备或校车服务单位提供的专用校车和通过专线公交或定期租用专业运输公司车辆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的非专用校车。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的车辆不得用于学生接送。二、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方式及部门职责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县市区车管所发给校车标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安全制度、校车使用协议、安全责任书、驾驶员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进行审核,并把申请材料报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根据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公安部门 主要负责对校车安全标准、校车运行线路、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意见发放校车标牌。交通运输部门 主要配合教育部门对校车运行方案(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进行审核,对提供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资质进行审查,配合做好校车线路的勘察工作。三、校车使用许可申请需提供材料(1)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进行车辆检验、注册后的车辆符合学生接送车安全国家标准、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车辆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证明(行驶证)。                             (2)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具有学生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证明(需提供驾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驾驶员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的复印件。(3)学生接送车运行方案(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4)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使用协议、安全责任书。校车使用协议指学校与校车提供单位签订的协议;安全责任书指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与校车提供单位签订的责任书。(5)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复印件,校车营运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复印件。(6)专业运输公司车辆申请校车许可的,须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四、校车标牌使用许可申请流程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书面申请并附所需材料,申请需填写《台州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见附件),教育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学生接送车运行方案中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进行现场踏看,现场踏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部门收到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由交通运输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五、校车标牌的制作和使用校车标牌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标牌中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校车运载学生时必须按校车标牌上载明的行驶线路行驶。六、校车驾驶资格的申请(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重大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犯罪记录。(5)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心理障碍等可能危及安全行车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七、校车的配置要求(一)所有专用校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逃生锤、配备急救箱、采用转向助力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车辆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应安装限速装置(出厂时调定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80 千米/小时)、校车标志灯以及停车指示标志。(二)在国家未出台非专用校车标准前,非专用校车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应配备逃生锤、急救箱,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车辆前部碰撞安全结构、校车标志灯以及停车指示标志等装置暂不要求。(三)在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生产过渡期内及以前购置的符合GB24407—2009标准的专用校车,按GB24407—2009标准进行车辆登记、检验,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逃生锤、配备急救箱、采用转向助力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车辆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应安装限速装置(出厂时调定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80 千米/小时)。(四)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对已注册登记的校车核定乘员数大于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应在申领校车许可的同时到台州市车管所更正核定乘员数。(五)在园幼儿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校车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参照义务教育学校专用校车的相关要求进行许可。八、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每年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车安全技术检验,首次检验需在2013年5月30日前完成,以后每年的2月、8月各进行一次检验。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安监等部门定期对校车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整治“黑校车”。在本部门的网站、政务公开栏中公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附件1:台州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docx; 附件2: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表.docx; 附件3:各县市区校车标牌号码段.docx 台州市教育局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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