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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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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各有关单位:《台州市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试行)》已报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台州市农业局2015年1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台州市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管理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集体物业收益,保障农民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台州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办〔2014〕53号)、《台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台农产权办〔2015〕1号)以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转让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集体物业(包括厂房、仓库、店铺、办公楼、市场等)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形成的物业,在清产核资、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使用权(以下统称标的物)有偿出租、出让、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公民(以下统称受让方)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受让方将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实行转包、转让的,应当取得原转让方的同意。第四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并组织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第二章 交易方式第六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可通过竞价、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取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第七条  竞价,是指转让方发布竞价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的集体物业使用权的交易条件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竞价价格,以竞价期限截止时的交易价格确定受让人的方式。第八条  协议,是指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进行交易的方式。第九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第十条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公开或邀请投标等形式,召请具有交易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方式。第三章 交易基本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项目,交易方案需事先报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并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第十二条  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必须权利清晰、没有争议、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被其他有权机关限制权利。涉及抵(质)押的,应当经抵(质)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才能申请交易。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发包或租赁项目,转让方须在原合同到期前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后,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形成的物业,须符合该使用权取得时关于出让或受让的规定。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四条  标的物的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交易申请转让方应当自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项目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的,其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二)受理登记对资料齐备且属于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受理登记;对资料不完备的,转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三)信息发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审查确认的转让方资料,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转让方也应同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信息。交易机构和转让方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在其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的信息;也不得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登记之日起到交易日擅自变更交易信息或取消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交易信息或取消交易的,转让方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将新的交易信息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四)组织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面向社会征集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相关资料审核后,应及时组织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使用方的,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依照本细则参与交易。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转让方同意,可重新设定交易条件另行组织交易。(五)交易确认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交易确认书》。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完成交易确认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发布交易结果,转让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六)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自签订《交易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交易机构进行合同签订,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若受让方无故未按照约定与转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七)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备查,并将交易合同抄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第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对未能成功竞得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第十六条  在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第十七条村(社)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报告。第五章 资料提交第十八条  转让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转让方的组织证明书等身份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四)标的物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需发布的其他信息;(五)委托交易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属于出让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确认决议。评估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标的物市场价格水平,通过民主决策确定。(七)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七项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第十九条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二)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缴存交易保证金;(四)委托交易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五)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上述文件的公证书。(六)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六项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等的承包,可参照本细则进行公开交易。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台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0日起施行。抄送:省农业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农办,市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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