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企业优惠政策

浙江台州产业园区

浙江台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浙江台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农业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0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农业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台州市农业局2013年1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台州市农业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内部工作程序,保证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台州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答复和办理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因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执法监管行为而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植物保护检疫站等授权执法主体在法定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参照本规程规定办理。第三条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局政法处)为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的工作机构,组织办理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组织办理因不服市农业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市农业局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局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下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的工作职责:(一)提交由本单位以市农业局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答复建议;(二)对向市农业局提起的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三)协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四)参与办理因不服本单位以市农业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五)协助办理其他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第五条为有效处置行政争议,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强化与律师事务所长效合作机制,建立局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以委托代理、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参加与本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为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第二章行政复议第六条农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局政法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予以登记,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局政法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局有关单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日内转送局政法处,并提供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资料的签收时间证明。第八条局政法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于市农业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局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4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建议,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局政法处根据该行政复议案件事实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签后,于本局签收之日起10日内报行政复议机关。第九条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所;(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的答复意见;(五)答复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作出书面答复的日期。第十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局政法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第十一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局政法处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书面送达当事人,该复议程序即为终止。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以及本局在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局有权处理的,由局有关单位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局政法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正式处理决定,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本局无权处理的,由局政法处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告知当事人。第十四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需要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由局政法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十五条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六)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局政法处根据第本规程第十五条审查情况,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拟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市农业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住址);申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二)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的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五)行政复议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六)行政复议结论;(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第十八条市农业局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局政法处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十九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局政法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达被申请人。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送达。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取得送达回证,并予以存档备查。第三章行政诉讼应诉第二十一条以市农业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政法处组织做好提交答辩状、提供证据和依据、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出庭应诉等应诉工作,局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局政法处共同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农业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农业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农业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局领导出庭应诉的工作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局主要领导应当出庭应诉;局主要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局的其他有关领导出庭应诉:(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原告10人以上的;(三)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四)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五)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市法制办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并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第二十四条局领导可以确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必要时,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有关专家担任。诉讼代理人人选由局政法处会同局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授权委托书。局有关单位以市农业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市农业局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局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同时作为该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二十五条以市农业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农业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和材料。对不服局有关单位以市农业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局有关单位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4日内提出答辩意见,连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送局政法处。局政法处根据该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答辩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并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状及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提交人民法院。对不服市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局政法处会同局有关单位提出答辩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并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状及据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部证据和依据提交人民法院。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抄送:省农业厅,市法制办。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2013年12月2日印发

浙江台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