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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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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台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现将《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力度,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衔接,严防脱、漏管事件发生,推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更加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台州市司法局决定,在我市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一、工作机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基层人民法院单独或依托“诉调联动调解中心”(下称诉调中心)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下称工作室)。二、工作范围承担台州市范围内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衔接的具体工作。三、工作职责(一)人民法院工作职责1. 为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法院立案大厅设立诉调中心的县(市、区),宜依托在诉调中心挂牌并独立办公室),支持工作室开展工作。2. 确定专人负责与工作室的日常联系和工作衔接,定期开展核查核对和案件回访工作。3. 根据法律规定,及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和协查材料。(二)司法局工作职责1.为工作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一名,有条件的再配备一名兼职工作人员(可由诉调中心工作人员兼任),落实工作人员报酬(补贴)。2. 负责制定工作室各项制度和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管理工作室开展日常工作。3. 协调工作室与其它县(市、区)司法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三)社区矫正办职责1. 负责接收各类裁判法律文书,及时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衔接、确定禁止令的执行方式及监管工作。2. 负责对拟提请减刑及收监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材料的审核及申报工作。(四)工作室工作职责1. 核实拟执行非监禁刑罚人员的身份、住所等基本信息。2. 做好法律文书的接收、登记和转递工作。将判处实刑的法律文书及时转交司法局矫正科,便于与监所做好核查核对,超前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底数。3. 协助实施审前社会调查。4. 协助禁止令有效执行。5. 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前教育。6. 做好有关情况、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及时汇报工作。7. 完成其它各项工作。四、工作流程(一)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室在收到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核查核对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并应在当日将法律文书报送司法局,司法局在规定时间内尽早将调查结果向人民法院反馈。对跨县(市、区)的调查对象,工作室应当将调查文书转递拟执行社区矫正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由实施调查的司法局及时将调查结果直接反馈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将判决结果及时反馈给工作室,工作室做好记录工作。(二)禁止令执行人民法院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附加禁止令判罚的可事先将禁止令的执行方式向社区矫正工作室建议,工作室在接到法院的建议意见后,应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禁止令的执行方式后于5日内将意见反馈回工作室,由工作室人员与法院有效沟通,共同督促禁止令的有效执行。(三)文书衔接人民法院应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包括判处实刑法律文书)移送工作室,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掌握非监禁刑罚以及监禁刑罚的情况,做好社区矫正以及对监所等在押人犯的核查核对工作。工作室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进行查验登记,法律文书不齐全的,即时通知补正。对执行地为本辖区的法律文书,应在当日移送县(市、区)矫正办,并通知司法所做好人员接收准备。对执行地为跨县(市、区)的法律文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地县(市、区)矫正办。文书移送可采取工作人员送达或特快专递寄送的方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应随法律文书一并移送。(四)入矫前教育人民法院对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或被告人(包括执行地为台州其他地区的罪犯),在宣判后应告知其立即到工作室接受入矫前教育,办理相关手续。工作室应当责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开展首次谈话教育。谈话内容包括: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到司法所报到的时间和地点、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五、工作制度为保证“工作室”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如下工作制度:(一)核查核对制度。工作室与人民法院业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核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文书衔接、禁止令执行、审前社会调查中的问题。同时,建立统计制度,工作室按月统计矫正对象人数、类别及名单,与法院核对,确保无脱、漏管现象发生。(二)定期回访制度。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回访工作,了解其刑罚执行情况,向工作室提出建议。(三)分析报告制度。工作室每季度向法院、司法局等部门提供新增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分析报告,对新增人员年龄构成、地区分布、犯罪类型、司法所接收情况、入矫教育效果、禁止令执行情况等项目进行量化评估,对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到期至少一个月前及时报告法院及监狱、看守所等有关部门,为相关部门及时作出撤销、收监或延期决定提供决策参考。同时,做好建档立卷、台帐统计及每月、季、半年、年度情况总结报告工作。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接受入矫前教育告知书;      2. 矫正工作室法律文书衔接登记表;      3. 矫正工作室审前社会调查衔接登记表;      附件1:接受入矫前教育告知书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须持法律文书到     区(县、市)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室(本院   楼   室,电话        )和本人所在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督考察。    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规定要求定期向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离开所居住的县(区、市)或迁居的,应报矫正机构批准。    4.遵守矫正机构关于会客的规定。    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有违法犯罪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县、市)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件2:矫正工作室法律文书衔接登记表序号接收日期罪犯姓名罪名执行类别法律文书种类矫正单位移送时间移送形式移送人备注附件3:矫正工作室审前社会调查衔接登记表序号被调查人姓名被调查人住址法院移送时间工作室转递矫正办时间调查单位调查意见调查报告移送法院时间判决结果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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