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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大水利项目涉市政、交通等工程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重大水利项目涉市政、交通等工程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台州市重大水利项目涉市政、交通等工程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水利项目涉市政、交通等工程的建设监管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重大水利项目涉及的市政、交通等工程内容按照“综合审批、分行业监管、分行业验收、分行业移交”的原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项目法人应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市重大水利项目,是指省、市重点水利工程,非重大水利项目及其他行业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 项目法人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明确非水利行业监管的建设内容,并提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工程建设研究决策。承担涉及市政、交通等专业的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其资质必须符合市政、交通等相关行业的要求。第五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项目审批部门邀请,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查会,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综合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初步设计批复时明确涉及市政、交通等行业监管的建设内容。第三章 施工招标管理第七条 各行业招标平台应接受重大水利项目中涉及市政、交通等工程的招标,并依法承担监管职责。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的行业,分别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各行业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分行业进行。涉及交叉项目,或其他需要情况下,可开展联合监督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相互协作,共享项目信息。第十条因特殊原因,在项目前期未明确非水利行业监管建设内容、或未分行业招投标的项目,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受理项目法人提交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并协助完成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各项前置条件。第五章 验收与移交第十一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标准负责组织本行业工程的验收和移交。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验收主持部门提供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验收的合格文件。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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