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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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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2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 管理办法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  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5〕3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政府向社  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 3 号) 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4〕158 号) 等文件精神,为有序推  进我市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  发展,切实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社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 务( 以下简称 “购买公共文体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 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及为有效履行公 共服务必需的辅助性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给具备条 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数量和质 量支付费用。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 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与 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 传统文化、发展全民健身运动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体育引领风 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 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 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 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 体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 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体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 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公共文体服务供给体系。( 四)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 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  公共文体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  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的模式,建立 “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和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体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  日益丰富的文体需求有效对接。(五)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和公 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的工作机 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 等的原则; 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 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 优先本土服务,发展区域文化。为推动台州优秀传统 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应优先购买地域特色突出的公共文化体育产 品和服务。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承担提供公共文体服务的各级行政 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 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体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 际需要,通过购买文体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体服务。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提供公共文体服务能力的社会 组织、事业单位等,具体包括:(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三)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 织;( 四) 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五)基层文化体育团队。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 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 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 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第七条  鼓励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 开、政企分开要求; 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的 前提下,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第三章  购买内容第八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的内容为符合 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 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体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 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文体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体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 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 示;( 四) 公共文体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 文化体育政策研究与咨询;(七) 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体育交流。第九条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 项、政府运转保障服务事项和法律服务、审计监督等技术性事务 等,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 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 社会力量购买。第十条  所有购买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台州市政府向社会力 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目录》( 以下简称服务目录)。该服务目 录由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本级公共文体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研究制 定,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充实。第四章  购买方式第十一条  采购公共文体服务时,应结合公共文体服务的具 体内容、特点和我市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并灵活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和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 一)具备完全竞争,可以向市场完全放开的项目,必须采 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 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购买;( 二)具备完全竞争,但市场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引导的服务 项目可以采取政府采购和其他购买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购买;( 三) 对本办法实施后本级新增的公共文体服务内容,凡适 于以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 施。第十二条  被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具体由购买主体或其指定的单位实施分配。对跨年度或长周期的公共文体服务项目的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应实行动 态调整,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同 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第五章  实施程序第十四条  公共文体服务购买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 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各级文广新和体育部门为实施主体,会同同级财政及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购买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部门协 调安排购买经费;( 三) 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的监督审计;( 四) 各购买主体要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 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自觉 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 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五)各级财政、文广新和体育部门应联合建立政府向社会 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 冒领财 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 共文体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购买流程。(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 《服务目录》 合理确定本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体服务的具 体购买需求信息,其中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购买项目,原则上应 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购买需求信息内容应当包括:1.  采购项目名称、内容及范围;2.  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3.  承接主体的资格要求;4.  投标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项目报价、无违法犯罪记录声明等;5.  受理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受理地址或网站、联系人及方式 等;6.  其它需发布的信息。( 二)购买确认。各购买主体的年度购买需求由各级文广新、体育部门在研究讨论、 财政,确定购买范围、 列入年度预算。( 三)签订合同。市场询价和审核筛选的基础上,商同同级 内容、数量和经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 行为。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 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四) 检查验收。购买主体作为服务的购买方要负责对服务 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 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共同开展,各项检查结果须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和结算的必要凭证。(五)经费拨付。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的公共文体产品和服 务,经验收合格后,应按相关程序拨付经费。( 六) 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公共文体服务对象及独立第三 方共同参与对购买文体服务情况的绩效考评,重点考评产品和服 务的质量、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要向 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体服务预 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体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 据。第十六条  对突发性应急事项,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确定预算额度,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目录(第一版)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目录(第一版)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宣传( 三) 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 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 通用性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征集(七) 全民健身、运动训练竞赛和体育彩票的宣传与推广(八)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九) 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阅读推广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 公益性文艺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 公益性文化培训(含讲座) 的组织与承办(五)市级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 省级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参赛(七)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八) 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九) 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十)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体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其他公益性文体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三、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世界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系列活动的组织和 承办( 二)传统表演类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展演的组织和承 办( 三) 文化遗产项目数字化保存、利用及数字平台的运行和 管理( 四) 公益性文化遗产的培训(含讲座) 的组织与承办(五)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普及与推广( 六) 古籍遗产的修复、整理和出版(七) 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分析、抢救修缮、保护规划草案编制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八) 公共博物馆陈列展示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九) 文物系统安防、消防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十) 文物科技保护项目的实施服务(十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十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 室)、文化馆、乡镇文化站的运营和管理( 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基层文化俱乐部、农村文 化礼堂、农家书屋) 的运营和管理( 三) 广播电视 “村村通”、 “村村响”和农村应急广播体系 的维修维护( 四) 公共电子阅览室、24 小时自助图书馆等公共数字文化 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五)公共文化数字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六)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七)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的运营和管理(八) 公共剧场( 院) 的运营和管理(九) 公共体育设施、场馆、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十) 全民健身站( 点) 的管理(十一)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十二)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十三) 公共图书馆藏书的编目整理和馆际配送 五、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 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 网服务( 四) 民办文化活动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 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 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六、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体育交流( 一)在境外举办的演出、展览等文化交流活动的承办( 二)引进境外演出、展览、体育赛事等交流活动的承办( 三) 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体育交流活动配套服务七、公共文化体育工作制度设计创新( 一)公共文化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 二)涉及公共服务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价等的专家评审服务( 三) 公益性文化体育政策、法规和活动宣传( 四) 公共文化体育资讯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五)对重要活动、重大事项和政策的第三方监督和评审服 务( 六) 公共文化体育类课题研究台政办发〔2016〕40号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制办审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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