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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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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2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单位:现将《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3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确保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范》《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第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应当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二)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加重行政处罚。(三)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偏袒徇私,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化指导。(四)公开原则。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之外,实施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实施人员等均应采取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五)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案、方式。(六)效率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灵活采取适宜的方式,注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指导服务,防止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第五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机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协调审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具体实施。基层队、所(分局)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事项。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行政指导以及对行政指导项目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实施方式第七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引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的;(二)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涉及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信息等方面的帮助,促进其事业发展的;(三)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或者避免行政相对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四)因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等法定事由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督促帮助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六)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职能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八条行政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中,认为有必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相对人准备充分,条件成熟后,方可实施。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准许。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指导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且适宜进行行政指导的,予以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进行行政指导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行政指导事项,采取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建议。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市场监督管理业务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二)告诫。对已实施违法行为或处于违法状态,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按自由裁量权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就消除违法状态、避免危害后果扩大等进行警示、劝诫。但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不得以行政告诫替代责令改正。(三)辅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市场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四)提醒。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提醒。(五)规劝。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警或劝告。(六)示范。通过推荐、评价、展示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七)公示。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八)约谈。召集行政相对人,就市场监督管理事项通过约见沟通、学习讲评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九)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指导方式。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行政指导。第十二条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有《行政指导关事项审批表》和相应的行政指导文书。一般的行政指导由实施行政指导的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由实施单位分管领导决定。行政指导文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指导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印章。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帮助行政相对人具体实践行政指导事项,实现行政指导内容,以提高行政指导的效能。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指导:(一)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行政指导、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的;(二)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自然人死亡的,或者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三)实施行政指导时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行政指导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行政指导的情形。第十五条行政指导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实施单位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可以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实施行政指导:(一)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咨询等日常业务过程中,当场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事务;(二)在现场检查中,当场针对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倾向进行预警或者劝告;(三)在现场检查中,当场发放市场监督管理宣传资料,推荐示范文本,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四)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要求较强的情形。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以简易记录或者定期统计方式记载实施简易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第三节 特别程序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行业发展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影响的重大行政指导,除适用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的行政指导行为:(一)对较大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二)对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及重大制度创新,或者促进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四)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或者消费群体数量巨大、分布区域广泛的;(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的;(六)针对某个行业、领域长期存在的共性问题的;(七)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在媒体或相关公共场合进行公布、公示的;(八)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的;(九)其他可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较大影响的。第二十条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实施单位应当对实施该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并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前,可以采取审议会、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相关部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效能分析,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建立重大行政指导评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适当方法,对重大行政指导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等进行评估,为相关行政指导提供参考依据。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对本级以及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指导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第二十三条法制、监察及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指导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二)实施行政指导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三)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四)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五)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予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行政指导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查;(二)纳入执法检查中进行检查;(三)对重大行政指导进行再审议或者再评估;(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监督中发现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指导有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激励机制,加强对行政指导的绩效考核评价。对典型行政指导事例及时总结推广,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同时废止。附件:1.行政指导意见书样式(依职权实施)2.行政指导意见书样式(依申请实施)3.行政告诫书样式4.行政约谈书样式5.纠正行政指导通知书(适用于行政相对人)6.纠正行政指导通知书(适用于监督检查)7.行政指导项目有关事项审批表8.重大行政指导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意见书()市监行意字〔〕号指导对象:指导事项:指导方式: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引导□公示□其他()□行政指导意见:本局在工作中发现,你(单位)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意见):上述意见(建议),敬请你(单位)考虑。本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注:本文书适用于依职权实施的除行政告诫、行政约谈外的其他行政指导)附件2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意见书()市监行意字〔〕号:根据你(单位)所反映的情况,本局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上述意见,供你(单位)参考。敬请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动,欢迎进一步向我局提出咨询。本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注:本文书适用于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                     附件3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告诫书( )市监行诫字〔〕号:       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经查,该行为违反了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上述事实,为规范市场秩序,教育经营者守法经营,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告诫书》之日起日内予以改正或纠正。如拒不改正或纠正违法行为,本局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本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印章)  年月日                     附件4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约谈书( )市监行约字〔〕号:       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或),有            ,特约见你单位,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年月日时,到,就有关事项进行交谈和沟通。烦请携带材料如下:1、              2、              3、              本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印章)  年月日附件5XXX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行政指导通知书()市监行纠字〔〕号:经核查,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实施的行政指导,因,现纠正如下:本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指导实施单位向行政相对人制发的纠正通知)附件6XXX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行政指导通知书()市监行纠字〔〕号:经核查,本局(或处、分局、科)在检查中发现你局(或处、分局、科)实施的行政指导,存在如下问题:。现提出如下纠正意见:,请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反馈本局(或处、分局、科)。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指导检查机关对实施单位制发的纠正通知)附件7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项目有关事项审批表项目名称       审批事项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意见年 月 日机关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备注       附件8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指导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名称       审批事项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附:行政指导工作方案)。承办人:、年  月  日             承办机构意见年  月  日机关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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