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卫生局台州市发改委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了《台州市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台州市卫生局 台州市发改委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教育局2014年12月8日台州市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卫发〔2012〕1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疾病、多发病的合格临床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大专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接受系统、规范的全科医学培训,成为能承担基层全科诊疗工作的医师。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等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临床、中医等医学专业大专毕业生。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培训年限:1.医学专业学位博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专业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科学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曾在三级医院相关学科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硕士研究生要接受不少于1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医学专业学位硕士要接受不少于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5.医学科学学位硕士要接受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诊疗工作的医学专科毕业生参加助理全科医师培训时间为2年。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为加强我市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成立台州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市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市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等部门组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领导、协调和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台州市卫生局,负责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成立台州市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小组,承担研究并提出培训的发展规划和建议;拟订各专业考试、考核标准及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阶段考核工作;对全市培训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检查和培训原因的评估。第三章培训基地第七条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经省级及以上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的,接受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以提高其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性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践基地组成。第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认定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进行。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培训基地由浙江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社区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践基地由各地申报后、经台州市卫生局组织确定,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第九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重新认定一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经再论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规范化培训工作。第十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基地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基地要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标准实施培训工作;要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负责制定已获批准各学科的招生、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基地内学员轮转和考核,负责培训期间培训对象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二条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在每年6月底前确定各基地年度招录计划。培训对象和培训基地按照招录计划和招录原则,完成报名和培训学员招录。各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做好相关指导和调配工作,涉及学员辖区外调配,报上一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筹解决。整个招录工作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当年9月份培训学员进入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台州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市医疗机构当年招录的人数,下达各培训基地培训学员人数;培训基地根据下达的培训学员人数和轮转计划,具体安排每位培训学员的轮转时间,做好轮训带教的安排实施工作。第十三条带教老师由培训基地统一选拔。带教老师负责具体指导培训期间培训学员的医德医风培养、医疗文书书写、临床医疗实践、“三基”培训、劳动纪律及各项相关的学术活动。带教老师应关注培训学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培训学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第十四条培训学员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细则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带教培训为主,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以自学为主。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负责制,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实行十二小时负责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硕、博士执行医院的正常上下班制度。第十五条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学员、带教老师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进行登记,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对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老师,培训基地应及时给予批评纠正。对不称职的带教老师取消其带教资格。培训基地应将带教老师的带教情况列入医院对科室、个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中,并与个人奖金挂钩。第十七条对于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学员,培训基地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第十八条按照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者,由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中医类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医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将作为住院医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并逐步成为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第五章考试考核第十九条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结业考核。过程考核合格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第二十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过程考核分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试由各培训基地组织;年度考核由台州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第二十一条 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结业考核由浙江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标准。第二十二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按要求参加高一层级的“临床医师导师制”培训。第二十三条培训基地的考核由台州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内容按培训基地标准规定的诊疗疾病情况、诊断技术操作情况、医疗质量、师资带教、科教完成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的结果作为基地建设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限期完成整改的,将报浙江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取消该培训基地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承担该项培训任务。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第二十五条建立以政府、选送单位、培训基地和社会等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补助和培训基地教学设施配置和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学员的工资福利和生活补贴等。经费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财政部门按照据每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培训学员人数予以补助,其中培训基地补助经费按医院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补助,培训学员补助经费按人员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补助。市本级培训基地和培训学员的补助额度由市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商定。非地方财政供给的医疗机构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经费、福利待遇由选送单位承担。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的费用,由培训学员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培训期间,单位选送的培训学员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资待遇参照选送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按照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及落实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培训期间计算工龄。单位选送的培训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由选送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培训所需经费补助,培训基地承担值班、加班或适当工作津贴等费用。第二十七条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脱产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学员的培训;培训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回选送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以各种方式截留、调动培训学员。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培训学员经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二十九条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选送单位与培训学员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第三十条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如有违反,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