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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公建中心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核算统一按新制度执行,取消单位基本建设专户,将基本建设纳入单位行政账户核算。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转换衔接、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优势,现就舟山市公共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建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6号决定设立的市公建中心,按照市府办印发市公建中心三定方案(舟政办发(2014)113号)主要负责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建中心建立了较完善的建设项目监管体系,代行项目建设期业主职责,实施的十多个政府投资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充分发挥了专业管理团队的优势,保障了财政资金效益。纳入市公建中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项目范围仍按市政府(2016)30号专题会议纪要执行。二、对纳入市公建中心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财务核算与工程管理职责明确如下:(一)市公建中心代理行使建设期业主职责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职责分解仍按公建中心三定方案执行。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发起(包括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立项、土地使用手续办理,负责规划方案设计及审批,明确建设内容及使用功能等),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公建中心在项目前期适时参与,并主导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报建及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等。(二)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根据新会计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报,纳入单位行政账户核算。市公建中心不再设立项目基建专户,市公建中心开支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在项目预算计列并严格遵守财政政策规定。预算资金的下达按财政局文件(舟财建〔2018〕36号)执行,土地费用和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之前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负责审核支付,其他项目支出由市公建中心按相关程序完成审批后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直接办理记账和支付手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建设单位完成年度计划申报并开展相应前期工作后,与市公建中心进行项目管理对接工作,签署项目建设授权书(详见附件),并建立相应对接机制。项目建设中具体职责的明确,双方应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项目建设的各类招投标及合同均以建设单位名义签署,市公建中心负责工程招投标及相应的各类合同的准备和组织等工作,凡需建设单位行文盖章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四)市公建中心应抓好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监管工作。重点要规范建设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公建中心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作为结算送审的重要资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建中心应及时做好与建设单位的项目实物移交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的报送,结算审核完成后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五)因市公建中心人员编制有限,为充分利用现有专业机构作用,部分建设项目组织实施代建制,市公建中心仍代行建设期业主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及监督管理。代建费用严格按财政政策规定列支,实施代建制项目原则上不得列支项目建设管理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舟山市***************项目建设授权书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公建中心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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