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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公交线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政策文号:台交〔2014〕10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市公交集团:为加强市区公交线路管理,促进城市公交线路的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设置及建设,市局制定了《台州市市区公交线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台州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5月23日台州市市区公交线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公交线路管理,促进城市公交线路的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设置及建设,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公交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公交线路的新增及调整工作。第三条 市区公交线路的新增及调整应当在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框架内,遵循科学合理、衔接有序、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第二章 开行需求收集第四条 市区公交线路新增、调整需求的来源途径有:(一)《台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二)市、区两级党代会、人大和政协议(提)案中的相关意见建议;(三)因城市规划、建设、限行及线路客流量等变化引起的需求;(四)公众平台、媒体、信访等其他途径收集的民声民意。第五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市区公交线路开行需求及公交线路新增或调整建议。区际线路的公交线路开行需求,原则上由市公交集团负责收集,其他公交开行需求,由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对收集的公交开行需求,各单位应进行初步筛选,对不予开行的需求向市民作出说明。对可开行的需求,经整理、汇总后报送至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开行需求时应附相应公交线路新增或调整建议方案。第三章  方案制定及运营组织第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市公交集团,对汇总的开行需求及建议方案进行研究,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实地勘查和论证,形成公交线路新增及调整实施方案初稿。实施方案应包含公交线路名称、里程、线路首末班时间、班次间隔、拟投入公交车型、途经道路及站点及经济性预测等具体内容。第七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交通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布公交线路新增及调整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后与实施方案一起报市交通运输局。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市区公交线路新增及调整工作联评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评会议”),通过联评会议,完善并确定公交线路新增及调整实施方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公交集团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必要时邀请交警、城建等部门领导参加。第九条 经联评会议审定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按规定程序对线路和营运车辆进行许可,并对公交线路新增及调整实施方案进行公告。第十条 因道路改造、大型活动及应急疏运等原因,需要临时性新增及调整公交线路的,市公交集团可直接决定实施,但事先应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备案,并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告。第十一条 公交线路新增及调整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新增及调整。第十二条 市公交集团应按照许可的线路实施方案,尽快落实车辆、司乘人员、站牌设置、票价报批等工作,制订严密的运营工作计划,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班次、间隔时间、首末班时间和票价组织运营,不得擅自改线、减班或更改运营时间。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公交线路新增及调整的相关工作。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交线路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内公交线路由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区间公交线路由市、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共同负责监督。对违反公交线路运营许可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五条 市公交集团应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稽查部门的作用,加强公交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过站不停、擅自减班减站等行为。强化公交车辆调度,努力提高公交班次的准点率,提高公交运营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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