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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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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2日 有效性:失效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规划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出台实施后,对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优化减免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经研究,对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减免程序(一)台政发〔2013〕41号文件所列的第(一)(二)(五)(九)(十)类减免对象,其减免由项目业主申请,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核后办理。(二)台政发〔2013〕41号文件所列的第(四)(六)(七)(八)类减免对象,其减免由项目业主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含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同意后,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三)台政发〔2013〕41号文件所列的第(三)(十一)(十二)类减免对象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规定的“独立用地的各类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台州市区部分临时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批复》(台政函〔2015〕71号)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施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且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临时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缴纳的配套费予以全额免征”,其减免由项目业主报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经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二、收取办法(一)鉴于房屋登记制度已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39号)中投资备案类工业项目的配套费收取由“领取房产证前”调整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前”。(二)其余项目的配套费收取,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办理。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台政函〔2018〕62号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和收取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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