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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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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椒江区、路桥区发改局、教育局,市区有关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2]149号)精神,规范民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学费。市区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学费基准价标准详见附件。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成本,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通知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管费用。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代收代管费用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代收代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一)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严禁跨学期预收。(二)除上述收费外,学校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收取各种名目的建校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三)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应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班额控制在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四)学校应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认真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价格、教育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五)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附件:台州市区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学费基准价格表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教育局2017年6月23日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台州湾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椒江区府办、路桥区府办,黄岩区发改局、教育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附件台州市区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学费基准价格表单位:元/学期·生小学初中学费小班化教学非小班化教学180021001600备注:1、小班化班额按有关规定执行。2、本通知所称台州市区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是指椒江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路桥区各街道的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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