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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涉外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及各县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把销售对象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这对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发展我市经济具有积极意义。但疏于管理,随意外销,将对国家安全和住宅区管理带来隐患。为加强涉外销售管理,保证房屋质量、售后服务、物业管理等确实到位。根据省建设厅、省国家安全厅联合下发的建房发(2003)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涉外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对商品房向境外销售管理作如下通知:一、房地产项目涉外销售国家安全事项审核是国家安全机关为防范和打击国(境)外情报间谍机关在我境内进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工作。省、市审批制度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继续承担“房地产项目外销国家安全事项审核”工作。各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请、填报工作。    二、为简化程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开发的商品房涉外销售,统一填写《商品房涉外销售审核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并提供与小区一致的规则平面图,标明外销单位位置以及外销单体的附属设施情况。经市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事项审核合格后,逐级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认可。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实施涉外销售的,应建立联系人制度,按季度向所在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报送涉外销售情况,填写《境外个人(单位)购房情况登记表》(附表2一式三份),已外销部分一次性报清。附:1、《商品房涉外销售审核申请表》    2、《境外个人(单位)购房情况登记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涉外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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