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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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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质量,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发展的要求,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通知如下:一、城市重要地段和区块在编制单元控规前,需进行规划研究或城市设计,并将研究成果吸收到控规编制中。单元控规的编制范围以1—2个为宜,严格控制“小控规”的编制。二、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现状基础调研,形成单独的《现状调查和规划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上一层次规划、历次已编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大产权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征求到的意向性意见、自然资源(水体、山体、绿地、文化、基本农田)等内容,组织评审后再进行规划方案编制或者与规划方案同时评审。三、组织编制机关规划管理人员要对控规编制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与规划编制单位等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并将沟通记录和反馈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纳入控规成果的基础资料集。四、提高控规用地兼容性和指标体系的弹性,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衔接。重要地块在规划选址或出具规划条件前宜编制可行性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空间布局研究。五、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直接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控规,报送审批前除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规划展示馆公告外,必须进行现场公告,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说明。控规审批后应当在原公告场所进行公布。六、适时开展控规实施评估。对实施时间较长或调整较多的控规,要组织实施评估,并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对原控规进行修编。七、认真梳理现有控规成果,从2011年1月1日起,没有编制单元控规的地块,原则上不得出具规划条件。八、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局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开始编制的控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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