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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地税)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政策文号:台财企发〔2018〕30号 有效性:失效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8-
11-
05
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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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助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我市设立了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投资管理,现将《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台州市财政局2018年11月2日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台州人才创业创新跨越式发展,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18〕11号)、《台州市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简称“科创基金”)通过设立天使梦想基金和人才创业子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驱动台州产业优化升级。第三条科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第二章基金来源、投资范围及方式第四条科创基金由市金投公司及其下设产业母基金出资,不单设科创基金法人主体。科创基金由天使梦想基金和人才创业子基金共同构成,其中政府方出资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第五条科创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台州科技创新平台、台州人才新政、“500精英计划”、“瞪羚计划”、“科技新长征”等政策所涵盖项目,以及其他落户在台州的高端人才创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第六条科创基金主要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资助投资以及直接投资等形式开展投资。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市金投公司决策委员会(简称“市决策委员会”)负责科创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决定科创基金的发展方向;决定人才创业子基金的设立、退出和让利;审批核销天使梦想基金股权损失。第八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创基金运行的综合协调。市“500精英计划”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市金投公司提供科创基金项目投资对接服务,协助科创基金建立健全储备项目库。市财政局负责对科创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基金与中央、省、其他地市及县(市、区)对接合作。第九条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行业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根据企业发展资金需求积极向科创基金推荐储备项目;借助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动投贷联动。第十条市金投公司负责科创基金的综合管理。作为天使梦想基金的日常运营机构,负责日常性资助投资工作的开展;作为人才创业子基金的协调机构,协助社会化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推进等工作。作为瞪羚科创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筛选、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专业化运作。第四章天使梦想基金第十一条天使梦想基金由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出资设立,重点支持已落户和拟落户台州的具有创业梦想和创业精神的人才团队,并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创业创新,形成创业创新重点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创业创新加快发展。第十二条天使梦想基金首期规模为1亿元,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循环使用,今后视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报市决策委员会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第十三条天使梦想基金采取“资助+期权+激励”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根据项目培育阶段不同分步实施,从而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全程孵化链条。第十四条天使梦想基金采取“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在该项目首次引入社会股权融资时,天使梦想基金按该轮估值行权将资金转换为股份,行权后天使梦想基金第一轮参股创业项目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10%,剩余未行权部分资金留待项目下一轮融资时继续行权。第十五条资助投资对象为《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发布实施(2017年5月)后入选市“500精英计划”、在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注册设立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期满的优质“500精英计划”人才创业项目。其中,市“500精英计划”创业人才在项目企业中持股不得低于30%。第十六条经市“500精英计划”创业人才所在项目企业申请并经筛选通过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助:认定为“500精英计划”A类(领军、高端人才创业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150万元;认定为“500精英计划”B类(特优人才创业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80万元;认定为“500精英计划”C类(高级人才创业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30万元。顶尖人才重大项目或发展潜力较好的人才创业项目,资助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第十七条资助投资操作流程(一)创业项目团队向市“500精英计划”专项工作办公室提出资助投资申请;(二)市“500精英计划”专项工作办公室对创业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转交市金投公司;(三)市金投公司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机构对申报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出具《项目资助意见书》。市金投公司依据《项目资助意见书》,与创业团队签署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款的转股行权时间、行权条件、附带限制性条款等内容后,及时拨付资助款;(四)创业项目获得天使梦想基金资助后,在引进首次社会股权融资时,根据资助协议,由市金投公司根据该轮估值行权,将资助资金转为对创业投资项目企业的投资,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五)天使梦想基金行权完毕后,行权项目经过一段时间培育,在行权项目引入后续股权融资时,市金投公司根据创业项目企业后续股权融资的估值情况,通过协议转让方式退出所持股权。协议转让退出的股权可以优先由项目团队回购。退出股权溢价的税后收益,报经市决策委员会认定后,70%部分一次性奖励给创业团队,其余股权溢价和投资本金转入天使梦想基金专户循环使用。第十八条资助投资项目后续发展如果失败,在实施企业破产清算后,由市金投公司上报市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核销股权损失。第五章人才创业子基金第十九条人才创业子基金,采用政府方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设立直投基金(瞪羚科创基金)等形式,搭建涵盖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除本办法特殊约定外,人才创业子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按照各类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人才创业子基金政府方出资不低于4亿元,其中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3亿元,设立直投基金(瞪羚科创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通过对接知名创投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产业资本,争取在3年内组建运营,使得子基金总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第二十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创业子基金在台州围绕人才创业、科技创新等创业创新类项目开展投资,要求如下:(一)人才创业子基金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对台州内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投资的,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可向市金投公司提出基金让利退出申请,报经市决策委员会认定后,政府出资部分收益的35%用于奖励人才团队,政府出资部分收益的15%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政府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向合作对象支付奖励。(二)人才创业子基金一般不超过7年,经市决策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单个基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第六章瞪羚科创基金第二十二条瞪羚科创基金作为人才创业子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股权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投资经天使梦想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人才创业子基金所投资培育的企业,以及“瞪羚计划”、“科技新长征”等政策所涵盖的台州市人才科技创新型企业。第二十三条瞪羚科创基金首期规模不低于1亿元,由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出资设立,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循环使用,由市金投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今后视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报市决策委员会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第二十四条设立瞪羚科创基金专项投资委员会,委员会由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金投公司各指派一名人员组成。委员会共设5名委员,投资等重大事项须经4名及以上委员同意才能通过。第二十五条瞪羚科创基金中直接股权投资按照以下程序操作:1.市金投公司组织开展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包含第三方)等工作,并向瞪羚科创基金专项投资委员会报送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方案;2.瞪羚科创基金专项投资委员会审核批准相关方案。3.市金投公司开展项目投资的具体实施和投后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跟进投资,即瞪羚科创基金跟随社会投资机构一起投资。瞪羚科创基金按社会投资机构对该实体企业实际货币出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社会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被投项目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七条社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六个月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管理机构应审核以下资料: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社会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决策文件;  5.社会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协议》;6.社会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第二十八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市金投公司在确认社会投资机构已出资后,经瞪羚科创基金专项投资委员会审批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第七章投资退出第二十九条投资退出主要采用协议转让、公开市场转让、到期清算、并购、回购、上市等方式。第三十条人才创业子基金,一般按参股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人才创业子基金投资满3年后,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第三十一条科创基金投资时形成的股权,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出;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以不低于评估值退出,或者以评估值为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退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决策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加强对科创基金的监督和指导,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三条市金投公司应及时向市决策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每半年结束后的45日内报告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每个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市金投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决策委员会报告。第三十四条市金投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瞪羚科创基金专项投资委员会委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情况下发生投资损失可根据相关规定免除相关机构和个人责任。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社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出现弄虚作假、骗取科创基金资金、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记入失信名单,三年内科创基金不再与其合作。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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