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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台州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3-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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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8号令)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44号)等文件规定,市局制定本办法,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即“三统一”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台州市公安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并以本局或市政府名义发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一)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报告、请示、议案、通报;2.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3.会议性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等;4.工作计划、要点;5.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6.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7.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8.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9.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二)下列文件暂不列入本办法“三统一”制度管理范围: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3.会议纪要;4.涉密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  (一)我局单独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我局主办并与其它单位联合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其它单位主办并与我局联合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其它单位制定并向我局征求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局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自行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工和职责:(一)局办公室负责申请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手续和公文管理等工作;(二)局法制支队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三)局有关业务部门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审定、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抵触和超出制定所依据的规定;不得违规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超越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五)精简、统一、效能和公开原则。第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先明确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应当深入研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制定的依据,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的制度措施进行广泛论证调研;必要时,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应当包括:(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主管部门;(二)具体规范:包括一般性规范、特别规范、程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三)法律责任;(四)施行日期及应当废止的有关文件等。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同时出具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包括:(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二)拟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及其依据、可行性;(三)征求意见情况及争议协调的情况;(四)重点条文的具体说明。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交法制支队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三)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目录及所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四)相关的征求意见、论证材料。第十二条 法制支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三)事先应当报请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是否已批准;(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对公布、听证、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六)如需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是否适用相关程序;(七)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三条 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征求外单位意见的,应由起草部门先送局办公室进行确认,再征求外单位意见。外单位起草并与我局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对口部门进行业务审查,同时送法制支队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并提出修改意见。第十四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法制支队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或未按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的送审稿,不得上报、会签、对外征求意见、发文。外单位起草、并与我局联合发文的,外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按我局的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协调的,不予签发、盖章。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法制支队合法性审查后,局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经局领导签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再予印发,并在网上公安局、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第十七条 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备案报告和说明文本1份;(二)经局领导签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1份;(三)法制支队合法性审查意见1份。第十八条 经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正式印发。文件印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该文件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公文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流程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办理上报、会签、印发、盖章等手续。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不合格的,由法制支队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解释,并按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协调处理。第二十一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意见反馈、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意见、合法性审查材料等资料均作为文件档案的组成部分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台公办〔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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