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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一期收费期限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台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台州市政府《关于要求核定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段一期收费年限的请示》(台政〔2007〕28号)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关于确定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一期收费期限的请示》(浙交〔2008〕320号)悉。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我省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等部门的测算核定意见,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段一期收费期限为27年9个月,即自1998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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