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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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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戴国富局长关于《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政策解读一、该项制度的制定背景?答: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更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相关制度事项。为进一步规范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非常有必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进行规范。二、该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该制度主要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定义和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本局在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中,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二)适用听证范围。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可视具体情况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三)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是否举行听证、组织听证的机构、听证方案等,均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四)听证会参加人的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公众方陈述人、本局陈述人、旁听人等。公众方陈述人可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五人。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三十人。(五)听证会参加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局陈述人的职责,公众方陈述人有在听证会举行前查阅与决策有关材料、听证时对听证事项发表陈述意见并进行讨论的权利,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的义务。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应当自觉遵守听证会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发表意见。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情形,应当回避。(六)听证前程序。举行听证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有关事项,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公告规定在举行听证十日前报名,报名担任公众方陈述人的,需同时提交主要陈述意见。组织听证的机构根据人数、条件等,兼顾不同意见的报名者确定人选。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确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送达有关听证材料。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五日前告知组织听证的机构。(七)听证会程序。听证会按核对到会情况、宣读纪律、告知权利义务、本局陈述人陈述、公众方陈述人陈述、质证和辩论、征询最后意见、宣布结束等步骤进行。明确中止、终于听证情形。(八)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明确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记载内容。听证报告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三、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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