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十四日嘉政发〔2006〕29号.doc
浙江-嘉兴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日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一、总则1.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
浙江-嘉兴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名牌
浙江-嘉兴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鉴于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对七届市政府领导部分分工调整如下:常务副市长分管市国资委,联系各国资集团公司。赵树梅副市长分管嘉服集团,祝亚伟副市长分管嘉源集团,张仁贵副市长分管嘉城集团、嘉通集团,盛全生副市长
浙江-嘉兴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
浙江-衢州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建规局、计经委、土管局、乡企局、质量技监局、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在全市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禁止使用实
浙江-舟山
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配合好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调查研究和论证、听证等工作。十一、对市人大就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市人大报告;对市人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等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参与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按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规章实施情况报告。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参与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第六
浙江-杭州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不含富阳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860元。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浙江-宁波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补录文件)文件下载文件下载文件下载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浙江-宁波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完成3年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已成为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增强农业风险防范能力,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的
浙江-杭州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动我市绿化高质量科学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8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科学绿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浙江-杭州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
浙江-杭州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粮食生产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3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3〕17号)精神,现就切实抓好2013年我市粮食生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
浙江-杭州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
浙江-杭州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
浙江-杭州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强化乡村规划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浙江-杭州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力推进健康杭州建设,努力打造“健康浙江新标杆”和“健康中国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浙江行动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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