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完成材料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对推荐上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公示等。4.第三章运行与管理。市研发中心实行年度评价制度,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依托单位落实市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制,做好研发设备、研发人员等保障;
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辖区内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浙江-嘉兴
各市、县(市、区)、各部门好做法好经验。附件:嘉兴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嘉政发〔2019〕24号.doc
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 推荐名额鹿城区11瑞安市15龙湾区11乐清市15瓯海区11平阳县8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苍南县8洞头县2永嘉县10文成县2市直(含国资、民政、交通等企业)14泰顺县2合 计120*民政企业由当地经贸局盖章上报主题词: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 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结合《绿色建筑评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 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市地材处,市新墙办,市建筑业协会,市监理协会,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2017年质量月活动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组织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党建引领作用,切实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行业“红色工地”建设活动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20〕51号
浙江-温州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2023年度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制定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
浙江-绍兴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绍兴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教体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分解任务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高质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确保千人托位数走在全省第一方阵,特制订
浙江-杭州
各区、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促进新时期水利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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