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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资源统筹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的战略引导、综合调控和资源配置作用,有序推进绍兴中心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进行城市空间布局,避免规划重复和交叉编制,规范规划编制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资源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在《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实现规划成果整合、信息资源共享、经费合理利用的目标,努力形成绍兴中心城市城乡规划资源整合共享新格局。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绍兴中心城市内涉及空间布局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和各类专项规划等,重点是城市设计和各类专项规划。三、工作内容(一)编制任务申报规划编制任务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制订。每年度规划编制任务由各职能部门在上年度末上报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管委办),市规管委办与市财政局协调后,提出当年度绍兴市各类规划编制计划,经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管委)审定后由各编制主体实施,并作为相关部门当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二)编制主体各类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原则上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也可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管委会、部门和单位联合编制。建设、建管、国土、交通、环保、教育、人防、旅游、电力、水务、燃气等涉及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专项规划可由相关部门联合编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应技术支持。(三)编制经费来源凡列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在确定年度计划同时明确规划编制的经费来源,通常有以下三个渠道:1.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2.由牵头编制单位自筹资金;3.项目经费中列支。经审定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编制经费应列入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四)规划审查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规划评审会或论证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市规管委办,经市规管委审议通过后,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实施。(五)成果收录规划编制成果应信息共享,统筹管理。经审批通过的城乡规划编制最终成果的电子文档均应上报市规管委办,录入城乡规划综合信息系统中,编制成果统一格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时可提出申请,进行信息查询和使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规管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城乡规划资源统筹工作,市规管委办承担相关城乡规划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工作的具体落实、检查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规管委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各项工作。(二)健全长效机制。由市规管委办落实专人,构建城乡规划综合信息系统,编制相关软件,统一信息格式,完善相应的信息资源收录、管理和共享工作。(三)建立咨询专家库。聘请省、市规划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建城乡规划咨询专家库,指导、参与规划的编制、技术审查、方案咨询和成果论证等工作。二○一○年五月四日[全文下载]:绍政办发(2010)66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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