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等3家产业合作园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5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函〔2019〕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绍兴市、台州市、义乌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要求设立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的请示(绍政〔2018〕44号、台政〔2018〕42号、义政〔2018〕6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设立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浙江(台州)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浙江(义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等3家产业合作园。二、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等3家产业合作园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高质量境外并购回归项目集聚发展,加快引进国(境)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高端项目集聚和特色产业培育,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三、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等3家产业合作园的开发建设要严格落实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做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体系,确保园区平稳运行。四、你们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产业合作园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园区健康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政办函〔2019〕19号.pdf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等3家产业合作园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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