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企业优惠政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对外贸易政策扶持稳定出口增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12〕10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积极应对当前外贸面临的严峻形势,帮助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市区外贸稳定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2012年市区对外贸易政策扶持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出口实绩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至10000万美元、10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分别增长20%、18%、16%、14%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二、对企业参加商务部、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已获中央或省资助的,实行差额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对规模进出口企业(上年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览会,按摊位费的50%给予资助(每只摊位补助不超过2万元,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三、支持块状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外重要展览会。对由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广交会等境内外重点展览会的公共布展费、宣传推介费等给予一定资助。四、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按其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五、加大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保资助力度。对上年度出口额在200万美元及以下未投保的企业,进行出口信用保险联保,产生的保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原有相关外贸扶持政策继续有效,与本通知相关条文为同一事项的,执行本政策。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1日[全文下载]:绍政办发(2012)102号.doc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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