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1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13〕1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效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协调推进机构(一)成立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推进办”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推进办”主任。“推进办”下设4个项目推进组,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领导担任组长,组长同时兼任“推进办”副主任。从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熟悉项目业务的人员,充实到4个推进组。(二)“推进办”工作职责。“推进办”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协调推进职能,主要包括:1.研究制定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各项推进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2.深入了解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情况,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3.做好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督查通报和年终考评工作。二、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一)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所在部门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张时间表、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项目所在部门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前期、部门协调、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市政府各位分管副市长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落实。(二)健全分级分类协调工作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责任范围内或行业系统内的问题,由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问题,首先由项目主管部门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协调落实不成的,书面形式报“推进办”,并说明原因,由“推进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市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全程参与。“推进办”根据协调结果下发会议纪要或督查意见书,同时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推进办”难以协调的事项由常务副市长与分管副市长一起组织协调,仍难以协调落实的事项,报市长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建立常态化的协调制度。“推进办”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协调会,集中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对突发性、紧迫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四)建立协调意见落实和反馈机制。对“推进办”下发的会议纪要和督查意见书,各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并以书面形式向“推进办”反馈落实情况。反馈落实情况同时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五)建立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办”要对每一份会议纪要或督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直至承办事项完全办结。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大项目协调落实情况督查和项目日常协调推进落实情况抽查。对未按会议纪要、督查意见书要求办理或在协调推进过程中相互推诿、推进不力和失职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后予以通报;符合《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三、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一)加强项目前期谋划。建立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项目前期谋划工作机制,开展各领域的重大项目谋划、论证筛选、前期推进等各项工作。各牵头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全力做好项目谋划工作。(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各类规划明确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经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主要依据和来源。(三)完善项目计划管理。按照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审核制度的要求,各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汇总后,提交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审核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及早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于年底前下达次年计划。对于列入计划的项目要尽快启动报批程序,落实土地、资金等建设条件,确保按期开工建设。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