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企业优惠政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绍兴市区经济综合优胜企业考核和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30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06〕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绍兴市区经济综合优胜企业考核和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二月八日2006年绍兴市区经济综合优胜企业考核和奖励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市区经济提升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  市区所有企业单位。  二、种类、名额以及牵头部门  (一)工业综合优胜企业(包括建筑类)共16家。其中工业企业13家,建筑企业3家。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国资委、市建管局配合。  (二)服务业综合优胜企业共16家。其中批发3家,零售5家,旅游2家,餐饮服务2家,房地产类3家,文化娱乐业1家。由市商贸办牵头,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建设局、市文广局配合。  (三)外向型优胜企业共10家(单项性),由市外经贸局牵头。  三、考核办法  (一)参评企业根据《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年终对照自评,填表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严格把关,核实资料和数据,报送牵头部门。  (二)牵头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上报参评企业进行全面考评,初选单位和材料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报评审小组。  (三)考核小组由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商贸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审计局、市文广局等部门组成,按照《考核实施细则》,对企业考核计分,初定优胜名次,报送市政府审批。  (四)参评工业、服务业综合优胜企业与外向型单项优胜企业重复的,对优胜企业的奖励及法定代表人的奖励只享受一次。  四、奖励政策  (一)对优胜企业的奖励  对评定的优胜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以下奖励。  1、实施财政扶持。2006年度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超过本行业平均增长率10%以上的,给予财政扶持。具体如下:  (1)工业综合优胜企业:1-3名的(含建筑企业1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4-8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9-16名(含建筑企业1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服务业综合优胜企业:1-3名的(含房地产1家、零售1家)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4-8名(含房地产1家、旅游1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9-16名(含房地产1家、旅游1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外向型优胜企业:1-3名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4-10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上述1-3名贡献特别巨大的,分别给予提高奖励档次,工业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服务业企业不超过160万元;外向型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烟草、石油等特殊行业的优胜企业,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2、有关规费减免优惠。对当年被评上优胜的企业,次年度实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其城市设施配套等收费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优胜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  工业:1-5名奖2万元;6-10名奖1万元;11-16名奖5000元。  服务业:1-5名奖2万元;6-10名奖1万元;11-16名奖5000元(其中:烟草、石油等特殊行业的优胜企业,1-5名奖5万元;6-10名奖3万元;11-16名奖1万元)。  外向型:1-5名奖1万元;6-10名奖5000元。  五、几点要求  (一)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法治安事件及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亏损企业不参加考评。  (三)评优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国家税收绝对额必须在150万元以上(旅游类除外)。  (四)评优企业不论在表彰前或表彰后,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现象,一律取消荣誉,取消享受的奖励政策,并公开曝光。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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