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慈溪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8日 政策文号:浙政函〔2009〕5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慈溪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公布实施〈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慈政〔2008〕34号)悉。经商国家文物局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应纳入《慈溪市域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二、《规划》是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慈溪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你市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组织实施《规划》,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三、要严格按照《规划》划定的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施管理,相关建设工程方案应按程序报批。四、要加强对上林湖越窑遗址的考古调查和研究工作,落实遗址本体保护措施。同时,抓紧实施对影响环境风貌的不协调建筑物的整治工作,结合遗址展示修复遗址历史环境景观,保护好与遗址相关的山形水系、地形地貌及自然植被等历史环境。五、要妥善处理遗址保护和利用的关系,遗址展示应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根据上林湖越窑遗址保护管理的需要,建议设立大遗址保护区,以统筹遗产地文化、生态等资源的综合保护与利用。六、你市应根据本批复及批准的《规划》,并提前按照世界文化遗产标准,妥善实施上林湖越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七、《规划》通过省文物局网站予以公布。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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